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制订区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