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如下: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4、怀孕不满4个月的,可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