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便利原则,是税收稽征管理方面要尽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这是税收稽征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是税收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
纳税便利原则的主要内容是:避免因征收管理制度的不合理,而给纳税人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经营方面等的不应有的损失。从而有利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纳税费用,减少额外经济损失。各项税收法规必须明确、具体和尽量简化,同时要保持连续性,不要作经常变动,以便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执行。要尽量使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改进稽征技术,简化稽征手续。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发票管理和账簿管理等方面尽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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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是指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节约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个人未来支持政府,应该按照各自的能力,也就是以个人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利益为比例,缴纳税收;确实原则是指个人应该缴纳的税收必须明确决定,不可含混不清,征税者不可肆意征收;便利原则是指税收的课征应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来考虑其适当的缴纳时间、地点以及简便的缴纳方法;节约原则又称经济原则,是指向国民征税要适量,不能超过一定的量度,如果向国民所征收的税过多,反而不利于国家财政。
亚当斯密提出的税收四原则,对于资产阶级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起着承前启后的桥梁作用,他首先继承了前人所提出的税收标准或税收原则,并将它们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发展了税收原则理论;同时,斯密税收原则理论又为今后资产阶级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谁提出了"公平,确定,简便,征收费用最小"的税收四原则
亚当.斯密提出了"公平,确定,简便,征收费用最小"的税收四原则。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