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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条款(SCC)

欧盟和非欧盟国家之间数据传输的标准合同条款。

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确保适当数据保护保障的合同条款可以用作从欧盟向第三国传输数据的依据。这包括范本合同条款,即所谓的标准合同条款(SCC),这些条款已由欧盟委员会“预先批准”。

打开2021年6月4日,委员会发布现代化标准合同条款根据GDPR,从欧盟/欧洲经济区的控制器或处理器(或以其他方式受GDPR约束)向欧盟/欧洲经委会以外的控制器或处理程序(且不受GDPRs约束)传输数据。

这些现代化的SCC取代了根据先前的数据保护指令95/46采用的三套SCC

委员会制定了问答(Q&A)就SCC的使用提供实际指导,并协助利益相关者在GDPR下的合规工作。这些问答基于从各利益相关者收到的反馈,这些反馈是关于他们在采用新SCC后的头几个月内使用新SCC的经验。问答旨在成为“动态”信息来源,并将随着新问题的出现而更新。

欧盟委员会正在开发额外的SCC集,用于欧盟机构向第三国传输数据,以及向欧盟以外的控制器或处理器传输数据,这些控制器或处理器的处理操作直接受GDPR的约束。

世界各地的示范条款

一些组织和第三国正在根据欧盟SCC共享的趋同原则制定或发布自己的示范合同条款。 

一些司法管辖区已认可欧盟SCC作为其本国数据保护立法下的传输机制,但对其国内法律秩序的正式调整有限(例如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以及瑞士.

其他国家制定了与欧盟SCC有许多共同点的示范条款。例如,这包括:

-该合同范本条款针对欧洲委员会第108号公约协商委员会根据第108号+公约开发的个人数据的跨境数据流,

-该合同范本条款由伊比利亚-美国数据保护网络开发,以及实施指南,

-该东盟示范合同条款针对东南亚国家联盟开发的跨境数据流,

-以及在国家一级制定的条款,例如新西兰,阿根廷、和大不列颠联合王国.

欧盟和东盟制定关于使用数据传输示范条款的联合指南

委员会正在加强与国际伙伴的合作,以根据示范条款进一步促进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数据传输。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是这方面的一个关键伙伴。委员会与东盟共同制定了指南根据欧盟标准合同条款和东盟示范合同条款,协助两个管辖区内的公司遵守这两套条款。《指南》确定了这两套条款之间的共性,并提供了公司可以考虑实施条款所需保障措施的最佳做法的非详尽例子。 

文件

  • 2023年5月24日
东盟示范合同条款和欧盟标准合同条款联合指南
  • 2022年5月25日
两套标准合同条款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