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构不变性,也称为同构原理和结构主义原理,是指同构数学对象共享相同的结构和相关属性,或者可以用同构副本合理地对对象进行任何操作
同构不变性:“如果A≅B和Φ(A),则Φ(B)。”
在不限制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Φ(X)取为A=X,并得出:
同构反射:“如果A≅B,那么A=B。”
相反,同构反射通过莱布尼茨的不可分恒等式暗示同构不变性。
根据我们如何解释Ş和=,这些原则可能是明显错误的、令人沮丧的正确的,或者是一个基本原则:
- 在集合论中,如果≅是双射的存在,则原理是错误的。
- 在集合论中,如果≅是集q∈-结构的同构,这两个原则都是正确的,因为同构反射只是扩张公理。
- 在类型论中,如果=是命题等式,≅是类型的等价,同构反射是单价公理的(一个结果)。
虽然同构不变性在非正式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同构反射被理解为存在结构表示的同构,因为它意味着奇怪的陈述,例如只有一个大小为1的集合,所以它似乎很不合理。因此,对前者的任何正式辩护都必须解决与后者原则的紧张关系。
在本次演讲中,我将回顾关于原则的形式化处理的已知内容,回顾塞奥·温特哈尔特和我自己的类型理论的基本模型,它表明当=被视为判断平等时,同构反射是一致的,并讨论了让其他模型验证可能与非经典推理原理兼容的判断同构反射的可能性。我还将谈到限制形式的同构反射的可能性,它将为“典型同构”提供令人满意的形式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