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近日,杨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同市云冈区新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左鸦线交叉路段处向东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大同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观察路况,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通过路口等地段一定要减速慢行,并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通行,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保证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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