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GPL-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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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公共管理计算机程序GPL
网址 http://www.cepar.pr.gov。br/modules/conteudo/conteudo.php?conteudo=69
注释 https://www.gnu.org/licenses/license-list.html#GPL-PA公司

非免费许可。

许可证文本

GPL-PA一般公共许可证用于计算机程序公共管理部门版本1.12005年5月30日原则注:这些原则不属于GPL-PA(计算机程序通用公共许可证公共管理)它们仅具有信息性指导本许可证解释的目标。本许可证:1.制定使用、出版、分发的许可规范,财产性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和修改鉴于合法性原则和《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众出席的性质1988年《联邦宪法》和巴拉那州宪法。2.保证任何利益相关者可以使用、发布、分发、,复制或更改特此许可的程序,以促进技术培训,根据1988年《联邦宪法》第203条巴拉那州和第7.23284号法律第2条和第4条(国家信息技术政策)3.要求随程序一起分发源代码,它将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求转让所有这些权利,或免费重新授权。4.承认可能会对提供的服务收费,例如CD或类似媒体的录制、交付服务、准备程序、技术支持和其他;5.声明该计划没有任何保证,因为它是不是商业目的。保修仅适用于计费服务,如上文第4项所列的服务,依据适用法律;6.它不授权分发程序或其部分付款后和/或在仅编译(专有)的系统中系统);7.其目标是向社会提供知识参与制作特此许可的节目,以及提供对其工作方式进行全面审计的可能性。这个目标是遵守1988年《联邦宪法》第200条和第201条巴拉那州宪法和第7.232/84号法律8.这并不意味着转让程序的财产不构成对作者权利的放弃、放弃或让步。GPL-PA通用公共许可证用于计算机程序公共管理部门版本1.12005年5月30日1.双方本许可合同双方为:1.1.末尾指定的程序作者权利持有人从现在起,仅称为许可人,以及1.2.任何实体、机构或个人-从现在起仅呼叫被许可人——使用、出版、分发、复制或修改下面指定的程序。双方同意签署本许可使用合同,公开代码的出版、分发、复制和修改计算机程序,在本许可证中称为程序。2.本许可证中使用的条款2.1.“计算机程序”一词的定义见第9.609/98表示“在编码或自然语言,包含在任何在信息自动机器中必要使用的性质治疗、设备、仪器或外围设备,基于数字或模拟技术,以便在特定目的的特定方式”。2.2.项目许可包括以下分发形式:2.2.1.编译:表示准备进行的任何分配的术语执行程序的机器可以理解本应发生的;2.2.2.源代码:表示以下内容的适当方式的术语在程序中进行更改。分发的源代码必须包括和中包含的所有模块的所有源代码除了用于控制其编译和安装的例程。它是没有必要在源代码中包含任何已经存在的内容正态分布,无论是以源代码的形式还是编译的形式,例如程序所在的操作系统组件将执行。2.3.本许可证的原则是公开必要的准备和理解工作的知识程序的机制,以便所有分发都有最适合研究和修改的形式。2.4.术语许可证或GPL-PA将在下文中用于指定此许可条款。这里表达的概念是适用的立法,特别是第9.61098号法律。3.目标:许可使用、出版、发行、复制以及计算机程序的修改。3.1.本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分销权、,复制和更改,根据法律第5条理解9.61098,属于许可方财产。3.2.此处提供的许可证的免费性质并不排除其他服务或成本的费用,例如开发、批准、实施或与之相关的成本程序的分发。3.3.在出版或发行程序,针对作为对象的任何权利的对象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时。3.4.本许可证的目标程序尚未发布在公共领域及其财产继续属于许可人,根据第2条第3款独立于注册第9.609/98号法律。4.保证的限制4.1.该计划的权利是免费许可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商业目的。本许可证是一份慈善的、免费的合同,并由第9.609/98号法律第8条不适用于该计划,同理适用于第8.078/90号法律规定的任何担保。发证机构不会被迫提供支持、协助或解释给被许可方。4.2.作为例外计算机程序可以保证由于它们而产生的部分原始版本作者的任何承诺。4.3.除非法行为、欺诈或违反许可方,因使用、出版、发行、,复制或更改程序是唯一的责任被许可人或每项变更的各自作者。4.4.根据《民法典》第114条和法律第4条9.610/98,本许可证仅作限制性解释。5.一般许可条件5.1.使用、出版、分发、复制或更改程序不符合特此禁止许可。6.被许可人的一般权利6.1.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出版、分发、复制或根据本许可证中的规定修改程序。7.被许可人的一般义务7.1.在接受本许可证时,被许可人有义务其条款和条件。如果被许可人没有完全同意本文的规定,他将不被允许使用、发布、分发、复制或修改程序。7.2.被许可人不得更改程序或其部分,也不得更改任何从程序或其部分派生的计算机程序,位于:7.2.1.通过任何形式的付款或补偿获得许可的程序;7.2.2.无需伴随或提供相应源代码的伴奏。7.3.被许可方不得撤回许可方对这是他应得的计划的一部分。根据以下第8.3项,只有在发证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撤回,并且行使道德反对权的唯一途径未经授权的改动,损害了他的荣誉和声誉,根据法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9.609/98.7.4.独立于在适当的被许可人也承诺不注册PROGRAM或其任何方面,并且不寻求任何同等保护或侵占方式,目的是限制将所有权利完全转让给第三方是本许可证的目标。因此,作为一个例子,被许可方禁止为程序寻求专利或注册名称或在INPI之前的任何其他显著标志。8.许可人的一般权利8.1.许可人保留作者权利,要求根据第9.609/98号法律第2条规定的程序,第1.段。8.2.许可方也有权获得所有常规由他放置或应他要求放置的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标志与最初放置的方式相同。这项权利也延伸至派生的计算机程序。8.3.然而,许可方可随时要求移除所有由他或在当他请求从程序中派生出一个计算机程序时法官认为所做的改动可能会损害他的荣誉或声誉。9.许可人的一般义务9.1.发证机构必须始终以两种格式分发程序,即编译和源代码,在观察了第12.1条。9.2.许可人不得撤销在此授予的任何权利;他也可能不得更改任何先前版本的程序的权限得到许可的。9.3.发证机构有义务确保程序可根据本许可证进行分配,以放弃反对更改程序。如果他不同意在派生的计算机程序中执行的更改从程序中,要求删除他的特殊标志根据上述第8.3项,放置在派生程序上。10.程序的使用10.1.允许所有相关人员使用程序,只要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10.1.1.通过使用,应理解为:项目的使用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其技术文档。10.1.2.USE还可以与程序的源代码形式相关,什么目的是公开程序,以及允许开发新的派生计算机程序或使用部分程序的程序。10.2.将程序用于商业用途没有任何限制被许可方的活动,只要本许可证的条款尊重,尤其是上述第7项的义务。10.3.如果程序的某些部分在其他计算机中使用程序,这些程序必须获得本许可证的许可。作为此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使用如果程序正常,则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授予许可功能独立于复制的部分,后者是附带其源代码形式。10.4.关于程序衍生的工作,可以理解为所有目的,即许可人是衍生工具的作者。11.计划的发布11.1.被许可方可以在任何媒体和出于任何目的。11.2.程序的任何出版物都应附有完整的本许可证的副本是本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第9.609/98号法律第9条。11.3.当它是源代码格式时,PROGRAM必须包含,at所有集成它的文本文件的开头,参考此许可证,必须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开始评论标记本程序根据GPL-PA(一般公共公共管理部门计算机程序许可证),版本1.1或任何更高版本。GPL-PA应随附所有出版、发行和本程序的复制。如果GPL-PA的副本无法与您可以联系发证机构或直接访问:http://www.celepar.pr.gov.br/licenca/LPG-AP.pdf为了使用、发布、分发、复制或更改程序必须同意GPL-PA的条款。结束注释标记11.4.如果程序是一个集体根据该法第88条第13项的规定开展工作9610/98不适用于出版物。12.程序的分发12.1.程序发行权适用于已编译的和源代码形式。被许可方可以分发程序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形式(编译和源代码)或即使有两种形式的有效发行要约条款如下。12.2.程序的部分分发,其中仅包括禁止使用源代码或仅使用编译后的形式。因此分发必须遵循以下选项之一:12.2.1.包括完整的编译表和源代码表,应在通常用于交换软件;或者,12.2.2.包括编制好的表格和书面报价,至少包括三年有效期,向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费用为它不能优于发行版的完整副本相应源代码形式的,在媒体中或通常在媒体中用于交换软件;或者,12.2.3.包括编制的表格和被许可方关于分发相应源代码。(该替代方案仅适用于非商业用途并且仅当程序已在编译后收到时根据上述第12.2.2条,随附本报价的表格)。12.3.程序的任何分发都应附有本许可证。12.4.对以下项目的分发没有限制商业用途,如果明确无需为计划,但仅限于分销手段和服务。13.程序的复制13.1.对被许可人可以制作的程序。其复制在任何中等,但应遵守第11项的限制每次复制的目的地。13.2.任何程序的复制都必须附有根据上述第12.3条,本许可证。14.计划变更14.1.被许可方可以对程序进行更改。任何然而,必须在源代码,用于识别作者身份。14.2.禁止修改信用证和许可人和任何作者放置的独特标志原始版本,除非许可方明确允许。14.3.因更改程序也将受本许可证的约束,无论它是新的程序或仅为program的新版本。14.4.程序的作者将能够使用其他形式的如果可以单独使用,则对其贡献部分进行许可,根据第9.610/98号法律第15条第2款。14.5.受GPL–PA约束的计划将始终具有参考本许可证及其在互联网上的地址(URL)程序用户容易访问的地方。14.6.在计划参与的情况下不同的人为其准备,上述将是被视为法律第5条第11款第h项规定的集体工作9610/98所有权由组织者——在本例中,指发证机构。14.7.将第三方的贡献纳入集体当以这种方式描述许可的工作时,假定为免费。非集体组织者的作者作品放弃了对它的所有权和权利第9.610/98号法律第88条第11款预见到公布工作所有参与者的姓名。15.本许可证附件15.1.本许可证不允许对其内容进行任何更改甚至为了验证其完整性。然而,作为小的修改或添加,它接受单独的附件文件,前提是它们已经许可方批准。15.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附件均不得与本许可证的内容以及任何此类相反的处置应无效。15.3.当许可证附有附件时,这些附件将被视为许可证的一部分,必须随附所有后续文件许可。16.期限16.1.本文书的有效期为50(五十)第9.609/98号法律第2条第2款规定的年份。17.执照的终止17.1.如果不遵守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导致被许可方在以下方面的所有权利立即停止该计划,无需谴责该文本。本许可证的新版本17.2.本许可证的当前版本以及之前的版本个,应在[http://www.celepar.pr.gov.br/licenca/LPG-AP.pdf].17.3.可使用随附本许可证的版本,或最新版本可在上述地址获取版本。17.4.然而,新版本的许可证不能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已经为任何接受时生效版本中的参与方。18.场地18.1.双方选择司法区法院或项目作者权利持有人的总部,为了解决本文书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以非司法或行政方式解决。一、发证机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地址:邮政编码:邻里关系:城市:州:国家/地区:网站:联系人电子邮件:电话:法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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