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GPL-PA
许可证文本
GPL-PA 一般公共许可证 用于计算机程序 公共管理部门 版本1.1 2005年5月30日 原则 注:这些原则不属于 GPL-PA(计算机程序通用公共许可证 公共管理)它们仅具有信息性 指导本许可证解释的目标。 本许可证: 1.制定使用、出版、分发的许可规范, 财产性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和修改 鉴于合法性原则和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众出席的性质 1988年《联邦宪法》和 巴拉那州宪法。 2.保证任何利益相关者可以使用、发布、分发、, 复制或更改特此许可的程序,以促进 技术培训,根据 1988年《联邦宪法》第203条 巴拉那州和第7.23284号法律第2条和第4条(国家 信息技术政策) 3.要求随程序一起分发 源代码,它将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要求转让所有这些权利,或 免费重新授权。 4.承认可能会对提供的服务收费,例如 CD或类似媒体的录制、交付服务、准备 程序、技术支持和 其他; 5.声明该计划没有任何保证,因为它是 不是商业目的。 保修仅适用于计费 服务,如上文第4项所列的服务,依据 适用法律; 6.它不授权分发程序或其部分 付款后和/或在仅编译(专有)的系统中 系统); 7.其目标是向社会提供知识 参与制作特此许可的节目,以及 提供对其工作方式进行全面审计的可能性。 这个 目标是遵守 1988年《联邦宪法》第200条和第201条 巴拉那州宪法和第7.232/84号法律 8.这并不意味着转让程序的财产 不构成对作者权利的放弃、放弃或让步。 GPL-PA 通用公共许可证 用于计算机程序 公共管理部门 版本1.1 2005年5月30日 1.双方 本许可合同双方为: 1.1.末尾指定的程序作者权利持有人 从现在起,仅称为许可人,以及 1.2.任何实体、机构或个人-从现在起仅呼叫 被许可人——使用、出版、分发、复制或修改 下面指定的程序。 双方同意签署本许可使用合同, 公开代码的出版、分发、复制和修改 计算机程序,在本许可证中称为程序。 2.本许可证中使用的条款 2.1.“计算机程序”一词的定义见第 9.609/98表示“在 编码或自然语言,包含在任何 在信息自动机器中必要使用的性质 治疗、设备、仪器或外围设备,基于 数字或模拟技术,以便在 特定目的的特定方式”。 2.2.项目许可包括以下分发形式: 2.2.1.编译:表示准备进行的任何分配的术语 执行程序的机器可以理解 本应发生的; 2.2.2.源代码:表示以下内容的适当方式的术语 在程序中进行更改。分发的源代码必须 包括和中包含的所有模块的所有源代码 除了 用于控制其编译和安装的例程。 它是 没有必要在源代码中包含任何已经存在的内容 正态分布,无论是以源代码的形式还是编译的形式, 例如程序所在的操作系统组件 将执行。 2.3.本许可证的原则是公开必要的 准备和理解工作的知识 程序的机制,以便所有分发都有 最适合研究和修改的形式。 2.4.术语许可证或GPL-PA将在下文中用于指定 此许可条款。 这里表达的概念是 适用的立法,特别是第9.61098号法律。 3.目标:许可使用、出版、发行、复制 以及计算机程序的修改。 3.1.本合同的目的是通过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分销权、, 复制和更改,根据法律第5条理解 9.61098,属于许可方财产。 3.2.此处提供的许可证的免费性质并不 排除其他服务或成本的费用,例如 开发、批准、实施或与之相关的成本 程序的分发。 3.3.在出版或发行 程序,针对作为对象的任何权利的对象 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时。 3.4.本许可证的目标程序尚未发布 在公共领域及其财产继续属于 许可人,根据第2条第3款独立于注册 第9.609/98号法律。 4.保证的限制 4.1.该计划的权利是免费许可的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商业目的。 本许可证是 一份慈善的、免费的合同,并由 第9.609/98号法律第8条不适用于该计划,同理 适用于第8.078/90号法律规定的任何担保。 发证机构 不会被迫提供支持、协助或解释 给被许可方。 4.2.作为例外 计算机程序可以保证由于它们而产生的部分 原始版本作者的任何承诺。 4.3.除非法行为、欺诈或违反 许可方,因使用、出版、发行、, 复制或更改程序是唯一的责任 被许可人或每项变更的各自作者。 4.4.根据《民法典》第114条和法律第4条 9.610/98,本许可证仅作限制性解释。 5.一般许可条件 5.1.使用、出版、分发、复制或更改 程序不符合 特此禁止许可。 6.被许可人的一般权利 6.1.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出版、分发、复制 或根据本许可证中的规定修改程序。 7.被许可人的一般义务 7.1.在接受本许可证时,被许可人有义务 其条款和条件。 如果被许可人没有 完全同意本文的规定,他将不被允许 使用、发布、分发、复制或修改程序。 7.2.被许可人不得更改程序或其部分,也不得更改任何 从程序或其部分派生的计算机程序,位于: 7.2.1.通过任何形式的付款或补偿获得许可的程序; 7.2.2.无需伴随或提供 相应源代码的伴奏。 7.3.被许可方不得撤回许可方对 这是他应得的计划的一部分。 根据以下第8.3项, 只有在发证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撤回,并且 行使道德反对权的唯一途径 未经授权的改动,损害了他的荣誉和声誉, 根据法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 9.609/98. 7.4.独立于在适当的 被许可人也承诺不 注册PROGRAM或其任何方面,并且不寻求任何 同等保护或侵占方式,目的是 限制将所有权利完全转让给第三方 是本许可证的目标。 因此,作为一个例子,被许可方 禁止为程序寻求专利或注册名称 或在INPI之前的任何其他显著标志。 8.许可人的一般权利 8.1.许可人保留作者权利,要求 根据第9.609/98号法律第2条规定的程序, 第1.段。 8.2.许可方也有权获得所有常规 由他放置或应他要求放置的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标志 与最初放置的方式相同。 这项权利也延伸至 派生的计算机程序。 8.3.然而,许可方可随时要求移除所有 由他或在 当他请求从程序中派生出一个计算机程序时 法官认为所做的改动可能会损害他的荣誉或 声誉。 9.许可人的一般义务 9.1.发证机构必须始终以两种格式分发程序, 即编译和源代码,在观察了 第12.1条。 9.2.许可人不得撤销在此授予的任何权利; 他也可能 不得更改任何先前版本的程序的权限 得到许可的。 9.3.发证机构有义务确保程序 可根据本许可证进行分配,以放弃 反对更改程序。如果他 不同意在派生的计算机程序中执行的更改 从程序中,要求删除他的特殊标志 根据上述第8.3项,放置在派生程序上。 10.程序的使用 10.1.允许所有相关人员使用程序, 只要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 10.1.1.通过使用,应理解为:项目的使用 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其 技术文档。 10.1.2.USE还可以与程序的源代码形式相关, 什么目的是公开 程序,以及允许开发新的派生 计算机程序或使用部分程序的程序。 10.2.将程序用于商业用途没有任何限制 被许可方的活动,只要本许可证的条款 尊重,尤其是上述第7项的义务。 10.3.如果程序的某些部分在其他计算机中使用 程序,这些程序必须获得本许可证的许可。 作为 此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使用 如果程序正常,则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授予许可 功能独立于复制的部分,后者是 附带其源代码形式。 10.4.关于程序衍生的工作,可以理解为 所有目的,即许可人是衍生工具的作者。 11.计划的发布 11.1.被许可方可以在任何媒体和 出于任何目的。 11.2.程序的任何出版物都应附有完整的 本许可证的副本是本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第9.609/98号法律第9条。 11.3.当它是源代码格式时,PROGRAM必须包含,at 所有集成它的文本文件的开头,参考此 许可证,必须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开始评论标记 本程序根据GPL-PA(一般公共 公共管理部门计算机程序许可证),版本 1.1或任何更高版本。 GPL-PA应随附所有出版、发行和 本程序的复制。 如果GPL-PA的副本无法与 您可以联系发证机构或直接访问: http://www.celepar.pr.gov.br/licenca/LPG-AP.pdf 为了使用、发布、分发、复制或更改程序 必须同意GPL-PA的条款。 结束注释标记11.4.如果程序是一个集体 根据该法第88条第13项的规定开展工作 9610/98不适用于出版物。 12.程序的分发 12.1.程序发行权适用于已编译的 和源代码形式。 被许可方可以分发程序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形式(编译和源代码)或 即使有两种形式的有效发行要约 条款如下。 12.2.程序的部分分发,其中仅包括 禁止使用源代码或仅使用编译后的形式。 因此 分发必须遵循以下选项之一: 12.2.1.包括完整的编译表和源代码表, 应在通常用于 交换软件; 或者, 12.2.2.包括编制好的表格和书面报价,至少包括 三年有效期,向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费用为 它不能优于发行版的完整副本 相应源代码形式的,在媒体中或通常在媒体中 用于交换软件; 或者, 12.2.3.包括编制的表格和 被许可方关于分发相应 源代码。 (该替代方案仅适用于非商业用途 并且仅当程序已在编译后收到时 根据上述第12.2.2条,随附本报价的表格)。 12.3.程序的任何分发都应附有 本许可证。 12.4.对以下项目的分发没有限制 商业用途,如果明确无需为 计划,但仅限于分销手段和服务。 13.程序的复制 13.1.对 被许可人可以制作的程序。 其复制在任何 中等,但应遵守第11项的限制 每次复制的目的地。 13.2.任何程序的复制都必须附有 根据上述第12.3条,本许可证。 14.计划变更 14.1.被许可方可以对程序进行更改。任何 然而,必须在 源代码,用于识别作者身份。 14.2.禁止修改信用证和 许可人和任何作者放置的独特标志 原始版本,除非许可方明确允许。 14.3.因更改 程序也将受本许可证的约束,无论它是新的 程序或仅为program的新版本。 14.4.程序的作者将能够使用其他形式的 如果可以单独使用,则对其贡献部分进行许可, 根据第9.610/98号法律第15条第2款。 14.5.受GPL–PA约束的计划将始终具有 参考本许可证及其在互联网上的地址(URL) 程序用户容易访问的地方。 14.6.在计划参与的情况下 不同的人为其准备,上述将是 被视为法律第5条第11款第h项规定的集体工作 9610/98所有权由 组织者——在本例中,指发证机构。 14.7.将第三方的贡献纳入集体 当以这种方式描述许可的工作时,假定为 免费。非集体组织者的作者 作品放弃了对它的所有权和权利 第9.610/98号法律第88条第11款预见到 公布工作所有参与者的姓名。 15.本许可证附件 15.1.本许可证不允许对其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甚至为了验证其完整性。 然而,作为 小的修改或添加,它接受单独的附件 文件,前提是它们已经许可方批准。 15.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附件均不得与 本许可证的内容以及任何此类相反的处置应 无效。 15.3.当许可证附有附件时,这些附件将 被视为许可证的一部分,必须随附所有后续文件 许可。 16.期限 16.1.本文书的有效期为50(五十) 第9.609/98号法律第2条第2款规定的年份。 17.执照的终止 17.1.如果不遵守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 导致被许可方在以下方面的所有权利立即停止 该计划,无需谴责该文本。 本许可证的新版本 17.2.本许可证的当前版本以及之前的版本 个,应在 [ http://www.celepar.pr.gov.br/licenca/LPG-AP.pdf ]. 17.3.可使用 随附本许可证的版本,或最新版本 可在上述地址获取版本。 17.4.然而,新版本的许可证不能 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已经为任何 接受时生效版本中的参与方。 18.场地 18.1.双方选择司法区法院或 项目作者权利持有人的总部, 为了 解决本文书中无法解决的问题 以非司法或行政方式解决。 一、发证机构: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 地址: 邮政编码: 邻里关系: 城市: 州: 国家/地区: 网站: 联系人电子邮件: 电话: 法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