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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定义和解释

1.01定义。在本章程和公司所有其他章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法案”是指《加拿大非营利性公司法》,S.C.2009,C.23,包括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条例,以及任何可能被替代的法规,以及不时修订的法规;

b) “章程”是指公司的原始或重述的公司章程或修订、合并、延续、重组、安排或复兴的章程;

c) “董事会”是指公司董事会;

d) “附例”是指本附例以及经修订的公司其他附例,这些附例不时生效;

e) “公司”是指英语形式的加拿大数学协会和法语形式的加拿大社会数学协会;

f) “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

g) “成员”是指符合成员资格要求,并已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并被接纳为公司成员的个人、集团、公司或实体;

h) “高管”或“高管”分别指根据章程被任命为公司高管的任何一人或多人;

i) “普通决议”是指以该决议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

j) “提案”是指公司成员提交的符合法案要求的提案;

k) “法规”是指根据法案制定的法规,以及不时修订、重述或生效的法规;

l) “特别决议”是指以不少于三分之二(2/3)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

1.02解释。在解释本章程时:

a) 单数词包括复数和vice-versa;

b) 一种性别的单词包括所有性别;

c) “人”包括个人、法人团体、合伙企业、信托和非法人组织;

d) “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节公司业务

2.01意向书。该公司的目标是促进数学的进步、发现、学习和应用。

2.02公司印章。公司可以按照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如果公司印章经董事会批准,则公司的公司秘书应为印章的保管人。

2.03注册办事处。除非根据法案进行更改,否则公司总部应位于安大略省渥太华市。

2.04账簿和记录。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章程或任何适用法规或法律要求的所有必要账簿和记录得到定期妥善保存。

2.05文件的执行。需要公司签署的契约、转让、让与、合同、义务和其他书面文书,可由董事会不时通过决议指定、指示或授权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公司高管和/或其他人员进行交易。

2.06财政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末应由董事会决定。

2.07银行安排。本公司的银行业务应在董事会不时通过决议指定、任命或授权的银行、信托公司或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的其他公司或企业进行交易。银行业务或其任何部分应由公司高管和/或董事会不时通过决议指定、指示或授权的其他人员处理。

2.08借款权力。公司董事可在未经股东授权的情况下:

a) 以公司的名义借款;

b) 发行、重新发行、出售、质押或抵押公司债务;

c) 代表公司提供担保;

d) 抵押、质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在公司所有或任何财产上设立担保权益,以担保公司的任何债务。

2.09年度财务报表。公司可以向其成员发布通知,说明年度财务报表和文件可在公司注册办事处获得,而不是向成员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及法案中提及的其他文件的副本,任何成员可以根据要求,在注册办事处或通过预付邮资的邮件免费获取副本。

第3节:官方语言

3.01官方语言。公司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第4节:会员条件

4.01会员条件。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应有一(1)类成员。公司的成员资格仅适用于对促进公司宗旨感兴趣的实体,这些实体已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并被接纳为公司成员。每位股东均有权收到公司股东所有会议的通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投票。

4.02会费。董事会可不时通过决议确定会费和/或会费以及管理和向成员传达会费和会费的方式。

4.03成员终止。在下列情况下,公司的成员资格终止:

a) 该成员死亡,或者如果该成员是一家公司,则该公司解散;

b) 该成员未能保持董事会决议不时规定的任何成员资格;

c) 该成员通过向董事会主席提交书面辞职书而辞职,在这种情况下,该辞职应在辞职书中规定的日期生效;

d) 根据董事会决议不时制定的任何纪律制度,该成员被开除;

e) 成员任期届满;

f) 公司根据《公司法》进行清算或解散。

4.04成员终止的效力。根据本章程规定,成员资格终止后,成员的权利,包括公司财产中的任何权利,将自动终止。

4.05成员纪律。董事会有权以任何理由,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理由,暂停或开除任何成员:

a) 违反公司章程、细则或书面政策的任何规定;

b) 执行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可能对公司不利的任何行为;

c) 董事会在考虑公司宗旨后,全权酌情决定认为合理的任何其他原因。

4.06驱逐或暂停。如果董事会决定开除或暂停某一成员的公司成员资格,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高级职员应向该成员发出二十(20)天的停职或开除通知,并提供提议的停职或开除理由。该成员可以向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官员提交书面意见,以回应在二十(20)天内收到的通知。如果主席没有收到书面意见,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官员可以继续通知该成员该成员被暂停或开除公司成员资格。如果收到按照本节规定提交的书面材料,董事会将在做出最终决定时考虑此类材料,并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的二十(20)天内将此类最终决定通知成员。董事会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对成员具有约束力,无任何进一步的上诉权。

4.07成员资格转让。会员资格只能转让给公司。

第5节:股东会议

5.01股东会议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发送给每一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

a) 在会议召开前21天至60天内,通过邮寄、快递或专人递送的方式发送给每一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

b) 在会议召开前21至35天内,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发送给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成员。

5.02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AGM)应在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以处理可能提出的事务。

5.03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持有不少于5%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下,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如果董事在收到请求后二十一(21)天内未召集会议,则签署请求的任何成员均可召集会议。

5.04在成员会议上缺席投票。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允许有权在股东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在会议之前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进行投票,前提是公司具有以下系统:

a) 能够以允许后续验证的方式收集选票;

b) 允许将计票结果提交给公司,而公司无法识别每个成员的投票方式。

5.05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名董事的提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何提案均可包括董事选举提名,前提是提案由不少于5%的有权在提交提案的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签署。

5.06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发布成本。除非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普通决议另有规定,否则提交提案的股东应支付将提案和任何声明纳入会议通知的费用。

5.07股东会议地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可在董事会决定的任何地点举行。

5.08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公司的股东、非股东、董事和公共会计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然而,只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规定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

5.09成员会议主席。如果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官员缺席,出席会议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应选择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5.10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任何成员会议的法定人数(除非《法案》要求更多成员出席)应为30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如果股东大会开幕时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则即使在整个会议期间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股东仍可继续处理会议事务。

5.11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治理。在任何成员会议上,除非章程或细则或法案另有规定,否则每个问题均应由对这些问题投的多数票决定。如果举手表决、投票或电子投票结果票数相等,会议主席除投原有一票外,还应投第二票或决定性一票。

5.12以电子方式参加成员会议。根据董事会的唯一和绝对酌情决定权,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以电子方式参加成员会议,以便:

a) 如果公司选择提供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以允许所有参与者在股东会议期间相互充分通信,则有权参加该会议的任何人可以通过该电话参加会议,以法案规定的方式提供的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

b) 以这种方式参加会议的人被视为出席了会议;

c) 尽管本章程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节参加股东大会并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任何人,均可根据《公司法》,通过公司为此目的提供的任何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进行投票。

5.13成员会议完全通过电子方式举行。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如果公司董事或成员根据《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会议应完全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允许所有与会者在会议期间相互充分沟通。

第六节董事会

6.01董事的职责。董事会应管理公司的活动和事务。

6.02董事人数。董事会应由三(3)名以上、三十四(34)名以下的董事组成,或者由股东通过普通决议不时确定,或者如果普通决议授权董事决定人数,则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6.03董事选举。董事应由股东在本章程生效之日或之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以及需要选举董事的后续年度股东大会(AGM)上选举产生。

a) 董事的选举应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

b) 一些董事可以被任命,包括地区性、代表性和/或职能性(包括高级职员),任期由成员通过普通决议不时决定,或者,如果普通决议授权董事决定任命,则通过董事会决议。

6.04董事任命。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其任期应不迟于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届满,但任命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上一次年度大会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1/3)。

6.05董事任期。董事的任期应不迟于选举后第四(4)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届满。如果未在适当时间举行董事选举,现任董事应继续任职,直至选出继任者。

6.06休假。董事职位应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离职:

a) 如果董事通过向公司的公司秘书提交书面辞职书而辞职;

b) 如果法院认定该董事精神不健全;

c) 如果该董事破产或暂停付款或与该董事的债权人达成和解;

d)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了一项普通决议,要求罢免董事;

e) 死亡;

f)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不时决议制定的任何纪律制度被罢免。

6.07填补空缺。根据《公司法》,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可以填补董事会的空缺,但以下原因导致的空缺除外:

a) 董事人数或最低或最高人数的增加;

b) 成员未能选举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或最低人数。

6.08填补空缺的股东特别会议。如果董事会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或者如果空缺是由于成员未能选举出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而产生的,则当时在任的董事会应立即召开一次特别成员会议来填补空缺。如果董事会未能召开此类会议,或者如果当时没有董事在任,则任何成员均可召开会议。

6.09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可由主席或主席或任何两(2)名董事委派的其他官员随时召集。

6.10董事会会议地点。董事会会议可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时间和地点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决定。

6.11通过电子方式参加会议。如果大多数董事同意,董事可以通过会议电话参加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会议,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允许所有与会人员相互充分沟通,通过这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应被视为出席了会议。

6.12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按照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发出。董事会议通知无需详细说明会议的目的或将要处理的事务,除非《公司法》要求详细说明此类目的或事务,包括以下任何提议:

a) 向股东提交任何需要股东批准的问题或事项;

b) 填补董事或会计师职位的空缺或任命其他董事;

c) 发行债务,除非董事会授权;

d) 批准任何年度财务报表;

e) 通过、修订或废除附例;

f) 确定会员应缴纳的会费或会费。

6.13新董事会首次会议。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只要董事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每个新当选的董事会可以在选举该董事会的成员会议后立即举行第一次会议,无需通知。

6.14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董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在任董事的过半数。

6.15在董事会会议上投票治理。在所有董事会会议上,每一个问题都应以该问题的多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会议主席除投原有一票外,还应投第二票或决定性一票。

6.16董事会委员会。董事会可随时设立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包括咨询机构、理事会、学科部门和分会),并根据《公司法》行使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权力。任何此类委员会均可根据董事会不时制定的规定或指示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任何委员会成员均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罢免。

第7节:公司高管

7.01高级职员的任命。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法》建立、修改、限制或补充该等职责和权力,公司高级职员(如果指定且任命了高级职员)应具有与其职位相关的以下职责和权力:

a)椅子主席应为董事,出席时应主持董事会和成员的所有会议,并应具有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b)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如被任命)无需担任董事,应出席并担任董事会和成员的所有会议的秘书,并具有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c)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如被任命,无需是董事)应具有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权力和职责;

d)其他官员。其他高级职员(包括副主席、总裁、牧师、当选总统和副总裁)如获任命,应为董事,其权力和职责应符合其聘用条款或董事会要求。

7.02变更权力和职责。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法》不时变更、增加或限制任何高管的权力和职责。

7.03延续:高级职员应任职至以下较早日期:

a) 任命官员的继任者;

b) 该官员的辞职;

c) 该高级职员不再担任董事(如果有必要的任命资格);

d) 这样的官员死了。

7.04拆除。如果没有相反的书面协议,董事会可以因故或无故罢免公司的任何高管。

7.05任命。如果公司任何高级职员的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可通过决议任命一人填补该空缺。

第八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01薪酬。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服务不应获得报酬。

第9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赔偿

9.01赔偿。公司的每一位董事或高级职员、公司员工或代表公司或其控制的任何公司承担或即将承担任何责任的其他人,以及他们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以及遗产和财产,应分别,只要他们诚实守信地行事,随时从公司资金中获得赔偿,使其免受以下损失:

a) 该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人员因履行其职责,或在针对该董事、高管或其他人员提起、开始或起诉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中,或就任何行为、契据、事宜或事情而承受或招致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该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人员在履行该董事、高管或其他人员的职责或履行任何该等责任时所做或允许的行为;

b) 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人在其事务中或与之相关的事务中维持或招致的所有其他成本、费用和开支,但因该董事、高级船员或其他人自身故意疏忽或违约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或开支除外。

第10节:通知

10.01发出通知的方法。根据《公司法》、章程、细则或其他规定向股东、董事发出的任何通知(该术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信、文件或其他信息),董事会委员会或公共会计师的高级职员或成员应:

a) 如果亲自递送给接收人,或者递送到公司记录中显示的该人的地址,或者如果是向董事发送的通知,则发送到公司根据《公司法》发送的最后一份通知中显示的最新地址;

b) 如果通过预付费的普通邮件或航空邮件按该人的记录地址邮寄给该人;

c) 如果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在该人为此目的记录的地址与该人进行通信;

d) 如果根据法案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

10.02视为通知。如此递送的通知,在亲自递送或递送至上述记录地址时,应视为已送达;如此邮寄的通知在存放在邮局或公共信箱时应视为已发出;通过任何传输或记录通信方式发送的通知,在发送或交付给适当的通信公司或机构或其代表进行发送时,应视为已发出。公司秘书可根据公司秘书认为可靠的任何信息,更改或促使更改任何成员、董事、高级职员、公共会计师或董事会委员会成员的记录地址。公司秘书宣布已根据本章程发出通知,即为发出该通知的充分确凿证据。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管对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的签名可以是书面、盖章、打字或打印的,也可以是部分书写、盖章、打印或打印的。

第11节:概述

11.01争议解决。公司成员、董事、高级职员、委员会成员或志愿者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任何调解和/或仲裁程序解决。

11.02本章程任何条款无效。本细则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本细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1.03遗漏和错误。意外遗漏向任何成员、董事、高级职员、董事会委员会成员或公共会计师发出通知,或者,如果公司根据章程规定提供了通知,则任何此类人员未收到任何通知,或者任何通知中存在任何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的错误,均不应使在与通知相关的任何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无效,也不应使基于该通知的任何其他行动无效。

11.04章程和生效日期。根据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本章程应在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11.05重复之前的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公司以前的所有章程均被废除。该等废除不得影响先前附例的先前实施,也不得影响在其废除之前所做的任何行为或所获得或产生的任何权利、特权、义务或责任的有效性。

证实为公司第1号章程,由公司董事于2014年6月6日通过决议制定,并由公司成员于2014年7月8日通过特别决议确认。

日期:2014年6月8日。

主席和公司秘书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