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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每日精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2021-06-03 09:35:11 来源:中公财经 浏览量:

2021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开始了,各位小伙伴们你开始学习了吗?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税务师考试,现在税务师每日精学每天带你学习知识点及经典例题,跟随老师学习每天进步一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每日精学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知识点

(一)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三。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等。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应采取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是( )。(2017年)

答:。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造成的损失

B。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损失

D。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追债的损失

【【31572】B解析: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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