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与监护人的冲突

时间:2024/06/13 10:19:49用益信托网

特殊需要信托与监护人的天然冲突


关于特殊需要信托与监护人权利安排的具体冲突,之前的文章中零星已经提及过。如果要做分类的话,个人认为可以分为天然冲突和人为冲突。之前一直提到的财权”问题,就是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后必然会产生的天然冲突。因为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实质上就是用在未来可能由监护人直接控制的财产,设立信托,以剥夺一部分监护人对财产的控制权,对监护人形成一定的制衡。


所以这种冲突是天然的,但凡设立信托就会必然存在的。只不过在具体信托的安排上,这种天然的冲突,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的设计和调整,进行人为的化解。极端情况下,委托人完全可以去设置,监护人可以任意取用信托财产,那么这种冲突基本上就被消解了,而相对的信托存在的意义基本上也就没有了。不过毕竟财产没有直接掌控在监护人之手,所以即使这种冲突影响已经不大,但本质上也并未完全消失。


薛定谔的天然冲突


对于如何去调整财权”的冲突,前面也多次提到了,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正确答案。委托人不同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被监护人的客观情况以及不同的监护人选择,都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甚至这一问题,除了可以看到的客观标准之外,委托人不同的性格和心态,也是回答这一问题的主观标准。


这种没有答案的状态,也并非是仅存在于设立信托时,而是存在于永远。一种较为严苛的对监护人制衡的设置,可能在信托运行十年之后实际出现问题,但不能反过来说换一种宽松的设计,就不会出现,或是在更早的时间点出现问题。在这个层面,其实时间也不能检验出所谓的真理,特殊需要信托就像薛定谔的猫一样,无处不在的变量,使得不到出问题的那一刻,是无法确定问题必然会出现的。


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心态


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尽善尽美,那么做到自己认为的最好就已经足够了。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对于未来的情况和风险都有了充分的考量和权衡。而在财权”这一天然冲突之中,所谓的技巧问题,实际上就是要寻找到特殊需要信托和监护人之间的平衡。这里面其实包括信托受托人以及可能存在的监察人或是保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调整。


虽然是没有正确答案的问题,但解题的过程是应该有标准公式的,那就是对客观情况的掌握+对设计结果的预期。既然做的是平衡的事,那自然应该知道天平两边都放着什么东西,再去做决定。


就拿大额分配的设置来说,在决定监护人申请大额分配的流程、条件以及额度时,就要考量到过于宽松的设置,可能会影响到总体信托财产的使用规划,甚至出现监护人的道德风险。而过于严格的限制则可能导致受益人无法及时从信托中获得资金支持。当然这样说还是过于笼统了,在具体案例中,还要结合对监护人的信任度,受益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医疗需求,甚至受益人的兴趣爱好来进行综合考量。在设置分配条款时,可以对固定支出与特殊支出做区分,在特殊支出中,对医疗、娱乐以及教育等作出区分。对不同分类设置不同的限制条件和严格程度,通过这种微调的方式,在掌握客观情况和充分预期的前提下,在最大程度上使天平达到委托人心目中的平衡。可能就是我们在设计特殊需要信托时,唯一衡量成功与否的标准


特殊需要信托与监护人的人为冲突


至于人为冲突”则属于人为添加入信托,用以调节信托与监护人关系的设置。这类设置,其实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部分可能发挥的作用是较为有限的。


简单的人为冲突”之前也提到过,就是类似将监护人的报酬与受益人的生活状况进行绑定,这类设置依然停留在财”的层面,是信托可以去控制和实现的。


而更为困难的人为冲突”设置,则可能涉及到监护权本质的层面,比如通过设计使得特殊需要信托可以主导或是辅助实现监护人的变更。比如,在有监护资格的信托保护人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根据情况决定变更监护时,信托财产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当然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一是信托支持变更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审核,一是支出信托财产的金额限制,一是如果信托保护人成为新监护人,信托的设计是否有对应的调整,以防止保护人的权利过大。


而如果信托设立时本就不存在监护人的备选人选,那么信托受托人是否可以主导监护人的变更,在受益人的生活状态不尽如人意时,是否可以主动筛选合适的社会组织,并帮助其获得新监护人的身份。这个可能就是一个更高难度的问题了,这里面不但是信托层面的设计问题,更取决于遴选对象的意愿以及这类监护人变更在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


而在人为冲突”的层面,除了上述较为普通的,可以想到的问题之外。在不同的情况和场景下,完全可能出极为个性化的安排,毕竟人有千面,但凭空可能也暂时想不到太多了。




作者:唐潮
来源:最迩

责任编辑:Tnews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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