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的通知 第22(1)条规定的时限 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已通知美国专利和商标 以下二十四(24)个国家拥有的办事处(USPTO) 表示对PCT第22条的更改与他们的 国家法律: AU澳大利亚JP日本 BG保加利亚KR大韩民国 BR巴西LU卢森堡 CH瑞士NO挪威 中国-中国-瑞典东南部 DK丹麦SG新加坡 EE爱沙尼亚SK斯洛伐克 FI芬兰TZ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GB英国UG乌干达 HR克罗地亚YU南斯拉夫 HU匈牙利ZA南非 IL以色列ZM赞比亚 申请人应注意 初步审查必须在十九(19)个月前提交 为了推迟进入国家舞台而要求的最早优先权日期 在这些国家,直到最早提出索赔的三十(30)个月 优先权日期。 有关这些变更的更多信息,申请人应 请参阅WIPO网站: 网址:http://www.wipo.int/pct/en/index.html 低于 “关于不适用的通知(截至2002年4月1日) 修改后的第22(1)条规定的新(30个月)期限”和“常见问题解答” PCT第22(1)条时限修改的影响。 " 仅对推迟国家舞台感兴趣的申请人 自最早要求优先权之日起三十(30)个月内进入 在上述国家/地区,可向需求方提出请求 放弃书面意见和国际初步意见 USPTO的检验报告。 2002年3月5日STEPHEN G.KUNIN 副专员 专利审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