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 OG通知:2002年4月9日

关于修改的通知第22(1)条规定的时限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已通知美国专利和商标以下二十四(24)个国家拥有的办事处(USPTO)表示对PCT第22条的更改与他们的国家法律:AU澳大利亚JP日本BG保加利亚KR大韩民国BR巴西LU卢森堡CH瑞士NO挪威中国-中国-瑞典东南部DK丹麦SG新加坡EE爱沙尼亚SK斯洛伐克FI芬兰TZ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GB英国UG乌干达HR克罗地亚YU南斯拉夫HU匈牙利ZA南非IL以色列ZM赞比亚申请人应注意初步审查必须在十九(19)个月前提交为了推迟进入国家舞台而要求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在这些国家,直到最早提出索赔的三十(30)个月优先权日期。有关这些变更的更多信息,申请人应请参阅WIPO网站:网址:http://www.wipo.int/pct/en/index.html低于“关于不适用的通知(截至2002年4月1日)修改后的第22(1)条规定的新(30个月)期限”和“常见问题解答”PCT第22(1)条时限修改的影响。"仅对推迟国家舞台感兴趣的申请人自最早要求优先权之日起三十(30)个月内进入在上述国家/地区,可向需求方提出请求放弃书面意见和国际初步意见USPTO的检验报告。2002年3月5日STEPHEN G.KUNIN副专员专利审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