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美国专利商标局37 CFR第1部分和第104部分【案卷号010808202-1202-01】RIN 0651-AB22号法律程序机构:美国专利和商业商标局。行动:最终规则。摘要: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或“Office”)正在实施与民事相关的规则涉及办公室的诉讼和索赔。具体来说,规则提供流程服务程序,以获取Office文件和员工证词,用于赔偿员工,以及根据《联邦侵权索赔法》向办公室提出索赔。日期:自2001年9月12日起生效。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Bernard J.Knight,Jr.,副局长普通法顾问,703-308-2000。补充信息:此规则是在12月22日在65 FR 80810上发布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2000.关于这条规则的背景信息可以在该通知中找到。评论的讨论评论:拟议的第104.23节旨在禁止“雇员”(包括前雇员)就专利侵权中的“办公室信息、主题或活动”在行动中,一方通常会推举一名前美国邮政总局雇员(通常是非常资深的员工,例如前专员)向法官解释USPTO程序的专家证人或陪审团。目前尚不清楚该办公室是否有权禁止前雇员的证明,但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前USPTO作为此类一般问题的专家证人的员工不应禁止。如果这不是拟议第104.23节的意图,则这条规则应该澄清。回复:根据37 CFR 104.21(b)(2)的规定,前雇员被排除在子部分C的范围和目的之外关于前雇员没有在办公室亲自参与。此外,根据37 CFR104.23(a)(2),总顾问可授权员工特殊情况和目的下的专家证词。因此,该规定并不禁止前员工捐赠适当情况下的专家证词。评论:一般来说,办公室是否应该阻止调查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或欺诈该办公室已经在一项特定的专利申请中进行了实践。感兴趣的当事人(如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应如果涉嫌欺诈,允许调查某些事件。对于例如,如果在采访中展示了一个展览声称展品(已被销毁)欺诈性地表示发明,将无法获得采访主考人时缺少的信息——采访汇总表在这里无效。允许此类发现只会给办公室带来轻微负担与提议通知中讨论的政策不一致规则。此外,如果允许这种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阻止欺诈和不公平行为,其他重要政策将得到进一步推进。治疗可能是合适的根据拟议的第104.3节(关于特殊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办公室请求对这一评论作出回应,指出提出哪些欺诈/不公平行为问题就足够了要求对此类指控进行调查的“例外情况”将被优先考虑(或至少被视为适当提高)根据这条规则。响应:规则不禁止一方调用作为事实证人的雇员。这些规则确实阻止了对考官的心态。例如员工与不公平行为调查无关。如果事实如此证词被证明是不充分的,那么当事方可能会受益第104.3节规定法律总顾问可在特别情况下放弃或暂停规则情况。备注:商务部的申请(“DOC”)规则和针对前员工的拟议USPTO规则是没有必要保护办事处的合法利益。这个现行USPTO实践规则禁止前员工任何看起来不恰当的行为。37 CFR 10.110和10.111. 这些规则为美国专利商标局自愿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前雇员关于前雇员事项的证词在USPTO任职期间从事的工作。弗里德曼诉雷曼,40 USPQ2d 1206(D.D.C.1996)。答复:第10部分仅适用于注册专利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执业的从业人员和商标律师。如果前员工在USPTO之前没有执业,第10部分有不适用。因此,这一拟议规则旨在适用于所有员工,而不仅仅是那些在USPTO之前执业的员工。事实上,一些前雇员不在办公室执业。此外,第10部分旨在保护公众免受不当行为的影响从业者的行为,而这些规则的部分目的是保护USPTO的审议或其他机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注释:但是,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适用于应该明确的是,这些规定不会具有追溯效力,因此认为适当的活动什么时候表演不会变得不合适员工受到某种纪律处分。在这方面,它将需要澄清违反提议的任何关系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37卷的纪律规则,这些规则必须适用于不当行为第10部分。答复:这些规则不具有追溯效力。低于37 CFR 10.23的规定,不当行为可能包括提供证词的员工的行为由规则授权。然而,这个问题属于招生与纪律办公室主任的管辖权,以及未在这些规则中正确处理。然而,请注意,DOC自1995年以来,这些规定明确适用于前雇员。备注:此外,还应考虑当前DOC规则对前者的影响建议104.21(b)(2)的USPTO员工将获得豁免。这样的前USPTO员工也是前DOC员工规则似乎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答复:虽然USPTO是DOC中的一个独立机构,只有USPTO规则适用于当前和以前的USPTO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业务相关的证词。当然,前USPTO员工同时也是现任或前任另一个DOC组织的员工将遵守DOC规则与该组织有关的事项。此外104.21(b)(2)对前雇员规定的例外是与DOC关于前DOC类似证词的政策一致员工。评论:关于传票要求的信息如第104.22节所述,应要求USPTO出现反对披露信息,不应改变对前雇员的义务。因此,评论者反对建议的规则,只要它们能够使USPTO批准因未能遵守拟议的104.22(f)而离职的员工办公室已得到适当通知,但未派遣法律顾问代表员工出庭并对传票提出质疑。答复:104.22(f)的目的不是“转移对前雇员的义务。“USPTO打算寻求司法部代表前员工总法律顾问根据规则确定员工不应该遵守传票。在符合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在司法部代表可以如果安排好了,员工必须拒绝遵守。为了尽量减少该事件的发生,104.22(a)要求员工需要立即通知法律总顾问收到传票。注释:值得注意的是,与定义员工包括“现任或前任员工”(15 CFR15.12(f)),然后始终使用术语“员工”建议的规则使用与DOC规则相同的定义,但随后将104.21(b)(2)中提及“前雇员”。在此期间似乎适用于104.21(b)(2),其他章节似乎适用仅限于当前员工,但不限于此。我们相信这种潜在的模糊性将导致规则的应用不清楚的。回应:“员工”一词在适用于现任和前任员工的规则。使用104.21(b)(2)中的术语“前雇员”不适用于现任和前任员工的部分不会产生歧义。评论:美国专利商标局应澄清建议的章节104.21(b)(2),禁止前雇员就以下事项作证他们“亲自参与”的事项禁止USPTO前高级官员或员工官员或员工在USPTO工作的时期。回应:“亲自参与”一词源自摘自《美国法典》第18卷第207(a)节,此处用于符合政府道德办公室在5 CFR 2637.201(d)。对拟议规则的其他修订增加了新的第104.4节,以澄清这些规则放弃或限制了《联邦规则》下的任何要求刑事或民事诉讼。第104.24(f)小节修改为澄清办公室寻求司法部代表的职责当总顾问做出决定时,适用于相关员工遵守传票。此外,还进行了其他小改动根据拟议规则的措辞制定。其他考虑因素根据12866号行政命令,这一规定并不重要。最后一条规则涉及以下信息收集要求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根据1995年减少文书工作法(44 U.S.C.3501 et顺序)。本最终规则中涉及的信息收集已由OMB审查并事先批准,控制编号为0651-0046. USPTO没有重新提交信息收集文件包提交给OMB审批,因为最终规则不影响信息收集要求与OMB控制编号下的信息收集相关0651-0046.根据《监管灵活性法案》(5 U.S.C.605(b)),USPTO已证明该规则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大量小企业进行投资。这是事实依据建议规则制定通知中提供了证明于2000年12月22日发布,《联邦公报》第65卷第80810页。事实依据此最终规则的认证保持不变,因此需要不要重复。该规则制定不包含具有联邦制含义的政策足以保证根据第13132号行政命令(1999年8月4日)。37 CFR第1部分和104部分中的受试者名单行政实践和程序、索赔、法院、自由信息、发明和专利、侵权索赔、商标。出于序言中所述的原因,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美国联邦法规》第37卷第一章进行了如下修订:第1部分-专利案件的实践规则1.37 CFR第1部分的权威引用继续如下如下:权威:35 U.S.C.2(b)(2),除非另有说明。2.第1.17节通过修改第(h)段修订为跟随:1.17专利申请处理费。* * * * *(h) 根据以下章节涉及本段$1301.12-用于访问任务记录1.14-用于访问应用程序1.47-由非所有发明人或非发明家1.53(e)-确定申请日期1.59-用于删除和返回信息1.84-用于接受彩色图纸或照片1.91-模型或展品入场1.102-使应用程序特别1.103(a)-暂停申请中的行动1.138(c)-明确放弃申请以避免公布1.182-对未具体规定的问题作出决定1.183-暂停规则1.295-审查拒绝发布法定发明登记1.313-撤回申请1.314-推迟发布专利1.377-审查拒绝接受和记录付款的决定专利到期前提交的维护费1.378(e)-对驳回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接受过期专利中延期支付的维护费1.644(e)-干涉请愿书1.644(f)-请求重新审议请愿决定在干扰中1.666(b)-获取干扰解决协议1.666(c)-延迟提交干扰解决协议1.741(b)-根据第1.740条的规定为申请确定提交日期延长专利期限5.12-加快办理外国备案许可5.15-用于更改许可范围5.25-追溯许可104.3-放弃本篇第104部分中的规则* * * * *3.将第B分章重新指定如下:第B分章-管理4.增加第104部分如下:第104部分-法律程序子部分A——总则第。104.1定义。104.2邮寄和送达地址;电话号码。104.3放弃规则。104.4本部分与《联邦民事和刑事规则》的关系程序。子部分B-送达104.11范围和目的。104.12送达文件的验收。子部分C-员工证词和文件制作法律诉讼104.21范围和目的。104.22要求提供证言或文件。104.23专家或意见证词。104.24法律诉讼中要求保护记录的要求根据保密法规。子部分D-员工赔偿104.31范围。104.32请求赔偿的程序。子编E——侵权索赔104.41索赔程序。104.42最终解决或拒绝索赔。权威:35 U.S.C.2(b)(2)、10、23、25;《美国法典》第44卷。3101,除非另有说明。子部分A——总则104.1定义。要求是指要求、命令或传票法律诉讼中使用的证词或文件。董事是指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文件是指由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官方信件、电报、,备忘录、报告、研究、日历和日记条目、地图、图表、,小册子、笔记、图表、表格、分析、统计或信息积累、任何形式的会议摘要以及对话、电影印象、磁带和声音或机械复制品。雇员是指办公室。法律程序是指任何审前、审中和审后程序现有或合理预期的司法或行政阶段之前的诉讼、听证会、调查或类似程序外国或国内法院、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法庭。这个短语包括发现的所有阶段以及对律师或其他法律相关人员的正式或非正式请求诉讼程序。办公室是指美国专利商标局,包括美国专利和商标的任何运营单位专利局及其前身、专利局和商标局。官方业务是指办公室。总顾问是指办公室总顾问。证词是指任何形式的陈述,包括个人陈述出庭或其他法律法庭、面谈、,宣誓书、电话、电视或录像声明或任何在发现或类似诉讼中给出的回应涉及的不仅仅是文件的制作,包括《美国法典》第35卷第25节或第28卷第1746节项下的声明。美国是指联邦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代表联邦政府行事的机构和个人,以及由美国代表的各方。104.2邮寄和送达地址;电话号码。(a) 本部分下的邮件应寄往将军美国专利商标局律师,邮政信箱15667,弗吉尼亚州阿灵顿,邮编:22215。(b) 应在营业时间亲自送达办公室首席顾问,Crystal Park Two,Suite 905,2121 Crystal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大道。(c) 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可拨打电话:703-308-2000工作时间。104.3放弃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当正义的利益要求,法律总顾问可以放弃或暂停本部分,根据相关方的请求董事,根据总顾问可能提出的要求强加。任何请愿书必须附有规定的请愿费本编第1.17(h)节。104.4本部分与联邦民事规则或刑事诉讼。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未放弃或限制联邦民事或刑事诉讼规则。子部分B-送达104.11范围和目的。(a) 本子部分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应遵循的程序:传票和投诉送达办公室或董事,或以其官方身份的雇员。(b) 本子部分旨在并应予以解释,以确保高效管理办公室,不妨碍任何法律诉讼程序。(c) 本子部分不适用于传票,传票的程序见子部分C。(d) 本子部分不适用于在员工个人处理与公司公务无关的事宜办公室或员工的正式职责。104.12流程服务的验收。(a) 任何传票和投诉须亲自送达或由挂号信或挂号信,或办公室、董事或其官员的员工容量,应按104.2所示使用。(b) 办公室的任何员工收到传票和投诉应立即通知并交付传票和投诉致总法律顾问办公室。(c) 任何收到传票和投诉的员工应在传唤和投诉送达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是否服务方式为专人或邮寄。(d) 当提起法律诉讼以扣押员工个人时对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业务,而不是以官方身份承担责任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亲自送达。参见Fed.R.Civ。第页。4(e)。一名员工因在处理公务应立即通知并发送向总顾问提交的传票和投诉副本。(e) 一名员工因公务被个人起诉可由司法部酌情代表(28CFR 50.15和50.16)。(f) 办公室只接受员工在雇员的官方身份。子部分C-员工证词和法律文件制作诉讼104.21范围和目的。(a) 本子部分规定了办公室关于员工作为法律证人的证词诉讼程序和所含信息的制作或披露根据要求在法律诉讼中使用的办公室内文件。(b) 例外情况。本子部分不适用于任何法律其中:(1) 员工应就以下事实或事件作证与公务无关;(2) 前雇员将作为专家就前员工未参与的特殊事项在办公室的时候。104.22要求提供证言或文件。(a) 无论何时要求提供证词或向员工提交文件时,员工应立即通过电话号码通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或并安排将传票发送给法律总顾问立即。(b) 员工不得作证、出示文件或回答非办公室雇员对证词的询问或根据未经总法律顾问的批准。总顾问可授权提供经认证的副本根据本编第1部分可获得的其他信息,须支付1.19项下的适用费用。(c) (1)要求提供证词或文件。员工根据本子部分提供的证词应发送至如104.2所示,法律总顾问。(2) 传票。员工证词传票或文件应按照联邦民事规则送达或刑事诉讼或适用的州程序,以及传票应按照104.2的规定发送给总顾问。(3) 宣誓书。除非美国是缔约方,每份要求书均须附有一份宣誓书或声明《美国法典》第28卷第1746节或第35卷第25(b)节规定了法律的标题诉讼程序、法院地、请求方在法律上的利益继续,需求的原因,表明所需无法从任何其他机构获得合理的证词或文件来源,以及,如果要求提供证词证词、所需证词的概要和展示不能提供和使用任何文件来代替证词。(d) 律师未能真诚合作根据本子部分作出知情决定的总法律顾问可作为决定不遵守要求的依据。(e) 根据本子部分作出的遵守或不遵守的决定要求不是放弃或主张任何其他理由不符合,包括特权、缺乏相关性或技术性缺乏。(f) 不合规。如果总顾问如果决定不遵守,他或她将寻求司法部代表该员工并将尝试传票修改或取消。如果司法部代表不能安排好后,员工应在传票。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应出示这些规则并声明总顾问已建议员工不提供要求的证词,也不出示要求的证言文档。如果法律法庭裁定传票中的要求必须遵守,员工应恭敬地拒绝引用美国前关系Touhy v。Ragen,《美国判例汇编》第340卷第462页(1951年)。104.23专家或意见证词。(a) (1)如果总法律顾问授权员工在不涉及美国的法律程序中作证证词,如果在其他方面适当的话,应限于员工的个人知识。员工,有或没有赔偿,不得在任何法律上提供专家证词关于办公室信息、主题或活动的程序代表美国或由美国司法部。(2) 总法律顾问可授权员工出席并请求人的专家或意见证词表明,根据根据本部分第104.3条,特殊情况需要并且预期的证词不会对办公室或美国的利益。(b) (1)如果员工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证时要求就办公室信息提供专家或意见证词,证词未经批准的主题或活动按照本子部分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预付,证人应:(i) 尊重地拒绝回答,理由是该专家或本子部分禁止意见证言;(ii)请求有机会在之前咨询法律总顾问作证;(iii)解释在进行此类咨询后,批准此类证词可以提供。(2) 如果进行诉讼的法庭命令雇员就办公室信息提供专家或意见证词,没有机会咨询法律总顾问,员工应尊重地拒绝提供证词,引用美国前总统图希诉拉根案,340《美国判例汇编》第462卷(1951年)。(c) 如果员工不了解本子部分的规定,并且就办公室信息提供专家或意见证词,法律程序中的主体或活动上述咨询,员工应在尽可能作证,告知法律总顾问并提供专家或意见的书面摘要提供的证词。(d) 美国为当事方的诉讼。在一个美国作为当事方或代表当事方,雇员不得作为专家或意见证人作证美国以外的任何一方。104.24法律诉讼中要求保护记录的要求根据保密法规。在法律诉讼中要求制作记录,或供员工就受《专利法》(35 U.S.C.122)的保密规定《隐私法》(5 U.S.C.552a)、《商业秘密法》(18 U.S.C 1905)或任何其他保密法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可以提供记录或提供证词。子部分D-员工赔偿104.31范围。如果在任何法院对雇员提起诉讼(包括员工的财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员工在在员工的办公室或工作范围内行事。什么时候?员工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需要采取行动员工应由员工的执行人、管理人、,或具有可比性的法定代表人。104.32请求赔偿的程序。(a) 在收到此类诉讼文书或诉状后诉讼或程序,员工应在五(5)个日历日内在收到后,向法律总顾问提交所有此类程序,以及诉状或经证实的真实副本,以及完整的引起事故的事件情况的详细报告法庭诉讼或程序。(b) (1)雇员可要求赔偿以满足裁决,只有当员工及时满足本节第(a)款的要求。(2) 除非员工已通过员工的总顾问的监管链:(i) 适当的文件,包括判决书副本,判决、上诉保证金、裁决或和解建议;(ii)员工对其在内部行为的解释雇员的雇用范围;(iii)员工是否有保险或任何其他赔偿来源。子编E——侵权索赔权威机构:28 U.S.C.2672;《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节;《美国法典》第44卷第3101节;28 CFR第14部分。104.41索赔程序。根据《联邦侵权索赔法》的行政索赔条款(28U.S.C.2672)和相应的司法部法规(28 CFR第14部分)应按规定提交总顾问第104.2节。104.42最终解决或拒绝索赔。只有董事或总顾问的决定关于解决或拒绝本子部分下的任何索赔为司法审查的目的被认为是最终的。2001年9月6日NICHOLAS P.GODICI代理副部长知识产权商业和美国代理局长专利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