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U.S.C.102(d)不适用于植物种植者权利证书美国专利商标局最近采取的立场是,35岁以下被拒绝《美国法典》第102(d)节将以植物育种者的申请日前授予的权利(PBR)证书用于美国的植物专利,其中PBR的申请在提交申请前12个月以上美国。在回顾了35 U.S.C.119(f)的立法历史之后经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案(AIPA)修订(《知识产权与通信总则》第四篇第106届《1999年改革法案》(S.1948)1999年11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决定根据35 U.S.C.102(d)基于PBR证书的拒绝不合适。虽然AIPA第4802节增加了作为外国优先求偿权基础的植物育种家权利《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9(f)节,与《美国法典。102(d)。AIPA的立法历史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第4802节还将第(f)小节添加到《专利法》规定了美国的优先权首次申请植物育种家权利的依据世贸组织成员国或UPOV缔约方。因为第119条目前只涉及专利和发明人的证书,这些国家的申请人在技术上无法根据外国植物育种家的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寻求植物专利或实用专利保护的权利这个国家的植物品种。“(国会记录,S。14723(1999年11月17日))。这一立法历史支持了这一立场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则拒绝。102(d)基于PBR证书是不合适的。此外,与《公法92-358》(1972年7月28日)中的修改增加了35 U.s.C.119(d)和35 U.s.C.的发明人证书。102(d),AIPA未包含对35 U.S.C.的相应更改。102(d)。因此,要保持法律解释的一致性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根据《美国法典》第35条的规定做出拒绝。102(d)基于PBR证书。任何此类拒绝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d)节规定作出的声明将被撤回。在咨询了行业和酒吧的相关人士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会考虑寻求立法进一步澄清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作为现有技术的地位。有关本通知的问题,请咨询Magdalen格林利夫,电话:(703)305-8813,传真:(702)305-882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magdalen.greenlief@uspto.gov。 2001年1月22日STEPHEN G.KUNIN专利审查政策副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