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U.S.C.102(e)(2)考试指南,如由修订1999年美国发明者保护法案本通知规定了美国的解释35 U.S.C.专利和商标局(USPTO或办公室)。102(e)(2),经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修订(AIPA)。出版物。L.106-113,113 Stat.1501(1999)。具体来说,这该通知为专利审查人员和公众提供了有关原因的指导被审查申请的提交日期很重要美国专利可用作现有技术。此外,本通知提供了将出现的常见情况的示例。这次,该办公室没有就其应用出版物新的现有技术处理方法解读根据102(e)(1)。此类指导将在未来的官员中提供宪报公告。总结:首先,AIPA规定了102(e)的修正案都是有效的。根据AIPA根据AIPA 102(e)后的规定确定可专利性将适用于申请:(a)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或(b)自愿出版。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性失败AIPA 102(e)后的规定仅具有前瞻性。这个AIPA 102(e)之前的专利性判定标准将适用于2000年11月29日之前提交的申请,而不是根据35 U.S.C.122(b)自愿出版。因此被审查申请的提交日期是确定102(e)的哪个版本适用,即。,AIPA 102(e)之前或AIPA 102之后。其次,修订了35 U.S.C.102第(e)段AIPA取消提及履行35 U.S.C。第371(c)(1)、(2)和(4)条要求。因此,美国国际应用直接颁发的专利将371(c)(1)、(2)和(4)要求的日期满意的。后AIPA 102(e)(2)也排除使用国际申请日作为美国申请日确定专利的最早有效现有技术日期。因此,根据AIPA,美国专利直接由国际申请没有“102(e)(2)”日期。如示例所示,现有技术的有效日期为AIPA前后作为参考申请的专利102(e)相同,但直接颁发的专利除外来自已达到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要求或国际标准的持续应用符合国家级要求的申请。讨论:下文第一至六节规定了USPTO对35 U.s.C.102(e)修正案的审查程序AIPA制作。一) 35 U.S.C.102(e)的法定语言:AIPA 102(e)之前:针对申请2000年11月29日之前,非自愿出版:“除非-(e) 该发明是在一项申请中授予的专利中描述的在发明之前由另一个在美国申请专利专利申请人或国际申请由满足第(1)、(2)款要求的另一方提供,以及本编第371(c)节第(4)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IPA 102(e)后:申请日期或2000年11月29日之后,且在11月之前提交申请2000年29月自愿出版:任何人有权获得专利,除非-(e) 本发明描述于-(1) 根据第节发布的专利申请122(b),由发明前在美国提交的另一份专利申请人,但国际申请除外根据第351(a)节规定的条约提交的文件具有效力根据第节发布的国家申请的本小节122(b)仅当指定联合国的国际申请国家根据该条约第21(2)(a)条在英语;(2) 由他人申请专利而授予的专利在发明之前由申请人在美国提交专利,但专利不应视为在美国提交就本小节而言,基于根据第节定义的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351(a);二) 法定变更的影响和生效日期变化《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节第(e)段由美国专利局修订。什么美国专利可作为现有技术小节已修改为AIPA 102(e)(2)后不再确认35 U.S.C.371(C)(1),(2)的履行日期以及(4)现有技术的要求。AIPA后102(e)(2)也排除了使用国际申请日作为曼联为确定最早生效日期的国家提交日期专利的现有技术日期。因此在后AIPA 102(e)(2)下,直接从国家阶段颁发的专利国际申请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获得,因为它们根本没有102(e)(2)日期。35 U.S.C.102第(e)段也进行了修订,以确定何时公布美国专利申请和国际应用可作为现有技术(AIPA后102(e)(1)),截至其最早生效的申请日期。虽然是一项专利从国际申请中发出的申请可能不再可用根据AIPA 102(e)(2)后的规定,相同的披露形式为根据后AIPA,应用程序发布可能是现有技术截至国际申请日第102(e)(1)条。AIPA后指南102(e)(1)将在未来的政府公报公告中提供。AIPA规定102(e)修正案必须在检查过程中应用。首先,AIPA规定对102(e)条的修正案适用于所有根据第35条提交的申请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U.S.C.111符合35 U.S.C.371的申请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请参见AIPA的4508。其次,AIPA规定102(e)也适用于自愿发布的任何申请。请参见AIPA第4508条第二句。因为102(e)是“适用”于审查期间申请的索赔确定专利性,AIPA 102(e)后仅用于确定美国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先前技术日期在审查上述申请类别时发布。因此,在2000年11月29日之前提交的任何申请非自愿发布的信息应符合AIPA 102(e)之前的规定。因此,AIPA 102(e)之前的版本用于确定先前的技术日期在审查此类申请时对美国专利进行审查。三) 受《美国投资促进法案》第102(e)(2)条约束的申请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申请(包括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已满足国家阶段要求)和申请2000年11月29日前自愿出版的,必须从专利的角度进行审查,无论何时授予根据AIPA 102(e)(2)后的有效现有技术日期。下列申请在审查时将受到现有技术可用,并根据AIPA后规定的现有技术日期102(e)(2):(1) 实用程序、设计和工厂专利申请(包括首次提交申请,根据37 CFR 1.53(b)继续申请,根据37 CFR 1.53(d)继续起诉申请(CPA),以及重新发行)于11月29日或之后根据35 U.S.C.111(a)提交,2000;(2) 符合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期为的要求(35 U.S.C.371(C))或2000年11月29日之后;(3) 2000年11月29日前提交的申请2000年11月29日,申请人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出版程序(见37 CFR 1.221)。以上1-3中未列出的所有其他应用程序必须继续根据AIPA 102(e)之前的情况进行检查。四) 符合IPA前102(e)的申请2000年11月29日之前提交的所有申请,以及未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22(b)节自愿出版的根据AIPA 102(e)之前的规定进行检查。此外,AIPA 102(e)之前继续申请,无论是否:(1)申请人提交申请考虑根据37 CFR 1.129(a),(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根据37 CFR 1.114要求继续检查(RCE),或(3) 针对由应用程序。五) AAPA 102(e)和AIPA后102(e)(2)(1) 确定102(e)的哪个版本适用于正在审查的申请如下:(a) 如果被审查的申请已提交2000年11月29日之前,且未自愿根据35 U.S.C.122(b)发布,则该申请为根据AIPA 102(e)之前的规定进行检查。这包括一个国际符合国家阶段要求的申请具有国际申请日期在2000年11月29日之前,且尚未自愿出版。继续审查请求(RCE)根据37 CFR 1.114的规定,即使如果RCE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b) 如果被审查的申请是在或2000年11月29日之后,或11月29号之前提交,2000年,但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自愿出版。122(b),然后根据AIPA 102(e)后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期在或之后的阶段要求2000年11月29日,或国际申请日早于2000年11月29日,但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自愿出版。122(b)。专利申请定位与监测(PALM)系统将被修改以指示应用程序。(c) 考官应提供适当的102(e)办公室利用此类拒绝的第一次行动中的文本。该办公室的行动应明确AIPA之前或之后102(e)版本正在被依赖。形成段落将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此材料。(2) 确定正在审查的申请。参见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章节706.021893.03(b)、1893.03(c)、1895和1895.01,第七版(修订版。2000年2月1日)。(3) 确定并执行适当的现有技术搜索。审查员应在35 U.S.C.102和103,包括先前技术日期授予的专利根据AIPA 102(e)(2)(如适用)。(4) 确定适当的102(e)日期如有必要,通过遵循指南和示例进行每个参考下文第六部分规定:(a) 审查员应该知道,尽管美国专利基于国际申请可能没有后AIPA102(e)(2)日期,相应的世界知识产权国际申请的组织(WIPO)发布(根据PCT第21(2)条公布)可能会更早102(a)或(b)日期。(b) 审查人员应注意,适当的现有技术根据AIPA 102(e)之前在之前提交的申请中提出的拒绝2000年11月29日,基于一家国际公司发布的美国专利申请(根据AIPA之前的技术日期的专利102(e)截至371(c)(1)、(2)和(4)履行日期)通过自愿公布被审查的申请而克服。美国专利的相同披露然而,《国际申请》很可能由WIPO出版在专利的371(c)(1)、(2)和(4)实现日期之前。因此,鼓励审查员使用WIPO出版物根据第102(a)或(b)条,针对申请中审查的索赔在2000年11月29日之前提交,而不是已达到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要求。如果专利被使用,但被拒绝鉴于自愿发表,必须撤回,审查员应查找WIPO出版物,并酌情应用。这样一个基于WIPO出版物的拒绝可能不会成为最终决定时间,因为否决不是修正案所必需的索赔。(5) 确定是否共同考虑受让人适用。如果102(e)参考应用于根据35 U.S.C.103(包括临时拒绝)在1999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中审查员应确定是否有证据表明发明和参考属于同一个人或主体转让给同一个人的义务完成了要求的发明。明确的权利声明申请人或注册执业医师排除现有技术将是充分的证据,以确立现有技术排除。请参见“关于共同所有权证据的指南,或《美国法典》第35卷要求的同一人转让义务。103(c),“1241 O.G.96(2000年12月26日),修改了”指南关于35 USC 102(g)和103(c)变更的实施以及《专利法》中“原始申请”一词的解释《1999年美国发明者保护法》,“1233 O.G.54,55-56(2000年4月11日)。六) 示例为了说明以下专利的现有技术日期AIPA 102(e)(2)之后,下面给出了七个示例。第一个有两个例子仅限于由提交的申请颁发的专利根据111(a)和/或(b)。剩下的五个例子是专利由国际应用直接或间接发行。这个示例显示了对之前和之后提交的申请的影响2000年11月29日,102(e)修正案的生效日期AIPA制作。以下示例中的日期是任意使用的和仅用于说明目的。在示例中,IA,WIPO已被用于国际应用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例1:申请发布的参考专利根据35 U.S.C.111(a)提交,无优先权要求。仅供参考,仅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a)节,先前的技术日期给出了这些参考AIPA 102(e)之前和之后的专利相同。因此,一项专利根据111(a)申请签发,该申请不要求任何利益根据35 U.S.C.119(e)或120申请的提交日期作为其现有技术日期。(有关图形,请参阅OG)示例2:根据以下申请颁发的参考专利《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a)节,具有国内优先权/连续性索赔。对于根据s提交的申请发布的参考专利111(a)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9(e)节或第120节要求先前的申请,先前的技术日期给予这些参考专利AIPA 102(e)之前和之后的规定相同。因此,发布了一项专利根据该申请,将被授予先前申请的备案日期作为其102(e)现有技术日期,假设应用程序为依赖的主题提供适当的支持问题。(有关图形,请参阅OG)示例3:直接从国际申请(371申请)供参考美国专利直接由国际应用先前技术的参考日期AIPA 102(e)(2)后的专利与AIPA 102(e)之前规定的现有技术日期。A美国国际申请颁发的专利既没有国际申请日,也不是其“371(c)(1)、(2)和(4)日期”。因此,该专利根据AIPA 102(e)(2),没有先前的技术日期。显然,该专利将继续被授予或公布102(a)和(b)项下的先前技术日期。此外,以英语发布的国际申请可以是自其国际申请日起作为现有技术提供AIPA 102(e)(1)之后。(有关图形,请参阅OG)示例4:由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a)节提交的申请,是国际申请。针对35岁以下申请颁发的参考专利《美国法典》第111(a)节,该节要求享受之前提交日期的利益根据35 U.S.C.120和365(C)的国际申请,授予这些专利的现有技术日期相同AIPA 102(e)之前和之后。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a)节提出的申请,要求获得利益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先前国际申请的提交日期。120和365(c),将被赋予111(a)申请日期作为其102(e)先前技术日期。(有关图形,请参阅OG)示例5:由符合国家阶段要求的国际申请,哪项国际申请要求美国享有优先权专利申请。供国际专利局发布的美国专利参考符合国家阶段要求的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优先于之前的美国专利申请。119(e)或120和365(c),赋予这些的现有技术日期AIPA 102(e)(2)后的参考专利不同比之前的AIPA 102(e)给出的现有技术日期要早。专利根据符合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发布要求获得更早申请日期利益的要求美国申请没有AIPA后的先前技术日期102(e)(2)。申请前的任何美国申请日期国际申请日期与102(e)(2)现有技术目的。(有关图形,请参阅OG)示例6:由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a)节提出的申请要求中间国际申请和先前临时申请应用。针对35岁以下申请颁发的参考专利《美国法典》第111(a)节,要求中间产物的利益根据35 U.S.C.120和365(C)和a的国际申请先前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9(e)节提出的美国临时申请和365(c),这些参考专利的现有技术日期为AIPA 102(e)之前和之后的规定相同。因此,一项专利根据35 U.S.C.111(a)提交的申请签发要求获得中间国际申请和之前的美国临时申请,将被授予根据35 U.s.C.111(a)规定,申请的实际提交日期为现有技术日期。(有关图形,请参阅OG)例7:由根据35 U.S.C.111(a)提交的申请,是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针对35岁以下申请颁发的参考专利《美国法典》第111(a)节,该节要求享受之前提交日期的利益根据35 U.S.C.120和365(C)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符合国家阶段要求,这些参考专利的现有技术日期AIPA 102(e)(2)与现有技术不同AIPA 102(e)之前规定的日期。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a)节提交的申请,为延续符合国家标准的国际申请阶段要求,其111(a)申请日期为AIPA 102(e)(2)之后的现有技术日期。(有关图形,请参阅OG)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Jeanne Clark或Robert Clarke,专利法律管理办公室法律顾问电话:(703)305-1622,传真:(702)305-1013或电子邮件珍妮·克拉克@USPTO.govRobert.Clarke@USPTO.gov。斯蒂芬·库宁专利审查政策副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