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期限延长或调整津贴通知和到期发行费和专利首页自2001年1月2日起,将颁发所有植物和公用事业专利在专利首页上注明专利期限调整。设计专利没有资格进行专利期限调整,因此不会有专利期限调整通知。大多数专利都有表示零日专利期限调整。术语“专利术语“调整”和“专利期限延长”被用作包括35 U.S.C.154(b)(修订版)下的专利期限延长自1995年6月8日起生效,并根据35 U.S.C.154(b)进行专利期限调整,修订于2000年5月29日生效。申请人对专利期限调整的首次表示应为如果专利术语调整信息包含在和的同一行中第一指定申请人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天数表示。例如:35 USC 154(b)条款扩展=400天。如果该专利无权进行专利期限调整信息如下:35 USC 154(b)条款扩展=0天。如果通知上没有打印专利期限调整信息津贴,申请不适用于期限调整。没有专利补贴通知上打印的期限调整信息与打印“35 USC 154(b)ten-n ext.=0天”的效果相同。2001年,将打印更详细的专利期限调整信息附有津贴通知和到期发行费用。在专利的首页上,在受让人数据之后,或者如果有没有受让人数据,根据发明人数据,将打印通知如下例所示:注意:根据任何免责声明,本协议的条款专利根据35 U.S.C.154(b)乘以1000天。专利正面印刷的专利期限调整信息通常与打印在或上的信息相同津贴通知。请注意,请求重新审议补贴通知中显示的专利期限调整信息必须在支付发行费之前提交。如果该专利没有资格进行期限调整,则通知将打印方式如下:注意:根据任何免责声明专利根据35 U.S.C.154(b)乘以0天。虽然专利局打算开始印刷有关专利的通知如果没有通知,则在所有专利的首页上进行期限调整在专利首页上,则专利期限未延长或根据35 U.S.C.154(b)进行调整。专利期限延长的申请、请求或申请根据35 U.S.C.154进行的调整应提交给专利专员,邮政信箱:PTA,华盛顿特区,邮编:20231,或税号:(703)308-6916。应用根据35 U.S.C.156延长专利期限(例如,药品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审查)应继续邮寄至盒子专利分机。有关本通知的问题,请咨询法律部Daniel Moon代理办公室专利法律管理办公室顾问专利审查政策专员,电话:(703)305-0271,传真至(703)872-9411,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丹尼尔·穆恩@USPTO.gov。2000年12月20日NICHOLAS P.GODICI专利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