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美国专利商标局RIN 0651-AB29号专利干涉声明标准代理:美国商业专利商标局。行动:通知并征求意见。摘要: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有权宣布涉及专利的干涉应用程序。现行标准要求双向专利董事认为干扰-事实存在。鉴于公众评论表明,至少在在某些情况下,单向专利性分析就足够了,USPTO提供了现行标准的理由并征求意见关于该标准的适当性。日期:2001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交意见。地址:发送所有评论:1.电子版``干扰.Rules@uspto.gov“”,主题:``实际干扰“”;2.邮寄给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办公室,BOX INTERFERENCE,华盛顿特区20231,收件人:“干扰-事实上“”;3.传真至703-305-0942,收件人:“实际干扰”。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Fred E.McKelvey或Richard Torczon703-308-9797.补充信息:专利法规规定``[w] 无论何时申请专利会干扰任何待决的申请,或任何未过期的专利,都可以被宣布为“35 U.S.C.”。135(a)``由***[董事]来判断(发表意见)应用程序是否会干扰挂起的***''尤因v.United States ex rel.Fowler Car Co.,《美国判例汇编》第244卷第1、11页(1917年)。这个董事宣布干预的责任涉及根据所陈述且无法控制的事实进行判断由曼达姆。美国前国际货币机器公司诉。牛顿,47 App。哥伦比亚特区449450(1918年)。当事人无权让局长宣布干涉。美国特洛伊除外洗衣机械公司诉罗伯逊案,《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二辑第6卷第714、715页(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1925年)。同样,第三方无权干预对阻止专利发布的特定专利申请。动物法律辩护基金诉奎格案,《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二辑第932卷第920、930页,《美国药典》第二卷第18卷第1677、1685页(联邦巡回法庭,1991年)。当双方要求``相同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37 CFR 1.601(i)。干扰输入-事实,“专利法中的一个术语,当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第一方和第二方的至少一项索赔定义相同可申请专利的发明。37 CFR 1.601(j)。短语``相同的专利发明“在37 CFR 1.601(n)中定义如下(强调原件):发明“A”与发明是同一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当发明“A”与(35 U.S.C.102)相同或鉴于发明“B”假设,显而易见(35 U.S.C.103)发明“B”是相对于发明“A”的现有技术。发明“A”是关于当发明“A”为新发明(35 U.S.C.102)且非-显而易见(《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3节),鉴于发明“B”假设发明“B”是相对于发明“A”的现有技术。干涉司审判科最近的先例专利上诉和干预委员会确认解决是否存在干扰涉及双向专利性分析。Winter诉Fujita,53 USPQ2d 1234、1243(BPAI1999年),修订被驳回,53 USPQ2d 1478(BPAI 2000):甲方声称的发明被推定为现有技术与乙方相对,反之亦然。甲方声称的发明必须预见或证明乙方的发明并且乙方声称的发明必须预期或呈现当双向分析被应用,那么无论谁最终在这个问题上获胜****[USPTO]保证不会发布第二个同一可申请专利的发明的专利。Winter诉Fujita案的理由与所列举的例子一致在最终规则的补充信息中,专利干涉诉讼,于12月12日发表于《联邦公报》第49卷第48416页,1984.在这方面,请注意该通知,《联邦公报》第49卷第48420页:例3:申请E包含可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1(发动机),2(6缸发动机)和3(铂活塞发动机)。申请F包含可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11(发动机)和12(8-气缸发动机)。申请E的权利要求1和2以及权利要求11和申请F的第12条定义了相同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第3项权利要求,共项申请E定义了与权利要求1不同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申请E和2以及申请F的权利要求11和12。如果如果声明干扰,则会有一个计数(引擎)。声称申请E的1和2以及申请F的权利要求11和12将指定与计数对应。申请E的权利要求3不会被指定为与计数对应。例4:申请G包含可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1(发动机),2(6缸发动机)和3(带铂活塞的发动机)。申请H包含可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11(发动机)和15(发动机具有铂活塞)。申请G的权利要求1和2以及权利要求申请H的11定义了相同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第3项权利要求,共项申请G和申请H的权利要求15定义了一个单独的申请G的权利要求1和2以及权利要求中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应用程序H的第11条。如果宣布干扰两种计数:计数1(发动机)和计数2(白金发动机活塞)。申请G的权利要求1、2和申请11H将被指定为与计数1对应。第3项权利要求,共项申请G和申请H的权利要求15将被指定为对应于计数2。例5:申请J包含可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1(发动机),2(发动机和化油器的组合)和3(发动机、化油器和催化转化器)。应用程序K包含可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31(发动机)、32(发动机组合和化油器),以及33(发动机、化油器、,和空气滤清器)。发动机,发动机和化油器,以及发动机、化油器和空气滤清器的组合定义相同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发动机的组合,化油器和催化转化器定义了一个单独的专利来自发动机的发明。如果宣布干涉是一个计数(引擎)。申请J的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应用程序K的31、32和33将被指定为对应于伯爵。申请J的权利要求3不会被指定为对应于计数。如果示例3中的事实发生变化,以致应用程序E包含只有权利要求3(铂活塞发动机),没有干扰声明是因为在申请E和申请F的权利要求1-2。发动机或8缸应用程序F的引擎不会预期或呈现明显的应用E的铂活塞发动机。同样,基于类似的理由,如果示例5中的事实发生变化申请J仅包含权利要求3(发动机、化油器和催化转化器),无干扰声明,因为在申请J和申请K的权利要求31-33。在最近的公共活动中,有人建议可能有需要扩大应宣布干涉的情况或保持。任何扩大干扰性质的决定诉讼将对USPTO和涉及干扰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大约一个-专利上诉委员会资源的四分之一干扰用于解决干扰,尽管事实上,呼吁远多于干涉。USPTO有收到许多报告称,干扰会导致相当大的成本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此外,这部分人没有欲望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授权,并且没有法律授权,可以转为干涉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35(a)节对授予前的反对或发布进行的诉讼-授权取消。因此,USPTO目前不愿意扩大可能宣布干涉的情况或者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本通知为相关方提供了一个机会评论并说明干扰的性质应该是扩展到当前实践之外。如果是单向专利分析足以确定实际干扰,是吗可能会对中规定的两个计数产生干扰示例4,复制于上文?如何在实施例4申请G的权利要求1和申请H的权利要求15与Nitz v.Ehrenreich案保持一致,《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第537卷第539、543、190页USPQ 413、416-17(《美国法典》1976年版)?如果单向专利性分析足够了,需要什么才能确定给定情况下的干扰?注释格式如果可能,应以电子形式提交意见,或者通过互联网或3 1/4英寸软盘。在中提交的评论电子表格应以ASCII文本提交。特殊字符,不应使用专有格式和加密。权威:35 U.S.C.2(b)(2)(A)、3(A)(2”)、135(A)。2000年12月14日Q.TODD DICKINSON商务部副部长知识产权局局长美国专利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