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修改政策的指导方针关于共同所有权的证据,或转让给同一个人的义务35 U.S.C.103(C)要求一、总结早些时候的官方公报公告阐述了联合国的立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关于解释和美国对35 U.S.C.103(C)所做修改的实施1999年《发明人保护法》(以下简称“AIPA”)。1参见“指南关于35 USC 102(g)和103(c)变更的实施以及美国“原始应用”一词的解释《1999年发明人保护法》,“1233 O.G.54(2000年4月11日)(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提出了几个不同的建议基于37 CFR 1.104(a)(5)的证明共同所有权的证据形式或向同一人转让申请和发明时的参考文献。在规则中更改为执行AIPA、37 CFR的18个月出版规定删除1.104(a)(5)。参见“实施十八个月的变更专利申请的公布;最终规则,“65 FR 57023,57033,57056(2000年9月20日)。本通知规定了关于共同证据的修改政策当时所有权或转让给同一个人的义务这项发明被发明了。此后,应用和参考(是否专利、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出版物等)被审查员视为拥有或受义务约束如果申请人或记录律师或代理人向应用程序和引用在当时的效果发明是由以下人员制造、拥有或承担转让义务的,同一个人。当申请人试图排除根据35 U.S.C.102(e)、(f)和/或(g)提供的参考《美国法典》第103(C)节。本政策适用于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1999年11月29日,如果根据35 U.S.C.102(e)可获得的参考是寻求排除,以及任何可用参考的应用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f)和/或(g)节,仅寻求排除在外。根据修订后的35 U.S.C.103(C)排除的参考可继续使用作为35 USC 102(e)项下驳回的依据,并作为双重专利拒绝的基础。二、。背景AIPA修订了35 U.S.C.103(C),增加了仅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e)节规定的现有技术,且为共同所有,或受制于转让给同一人的义务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的规定,该发明不能用于否决。第103(a)条。AIPA第4807节修订为35 U.S.C.103(C)跟随:“(c)由另一人开发的标的物现有技术仅适用于本编第102节不排除根据本节中,主题和要求保护的发明,在发明创造时,由同一个人或受制于对同一人的转让义务。"对103(c)的更改适用于在或自颁布之日起,即1999年11月29日。参见AIPA 4807(b)。这个对103(c)的修订不适用于之前提交的任何申请1999年11月29日,根据37 CFR 1.129的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卷提出的申请或任何继续审查请求1.114条。为了实施对35 U.S.C.103(C)的修改,指南声明:审查员将认为申请和专利归其所有由同一人在发明时间,如果:(a)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和专利文件是指根据第37条记录在PTO中的作业美国联邦法规第3.11条,将申请中的全部权利传达给发明时的同一个人或组织;(b) 传达全部权利的未记录转让的副本在向同一个人或组织提交的申请中在每项申请中提交发明时间,并且专利;(c) 共同所有人提交的宣誓书或声明声明发明时存在共同所有权并解释了为什么共鸣者认为有共同点所有权;(d) 提交的其他证据证明了发明时的申请和专利,例如,法院决定所有人。上述证据类型的列表基于37 CFR1.104(a)(5),现已删除。参见“实施变更专利申请公布18个月;最终规则,“65 FR570235703357056(2000年9月20日)。三、 修改的证据政策,以确定共同所有权或转让给同一人的义务关于建立共同所有权所需证据的政策,或《指南》(重述)中规定的对同一个人的义务特此以以下政策取代:申请和参考(无论是专利、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出版物等)将由考官归以下人员所有或受以下人员的转让义务约束:在发明时,如果申请人或记录代理人向应用程序和参考在当时的效果该发明是由分配给同一个人。为了简化考试和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处理排除现有技术的请求。103(c)。申请人或记录代表了解其应用程序和参考的所有权,以及他们对此的陈述是充分的证据,因为他们的重要性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坦诚和诚信义务。关于共同所有权的声明应明确显眼的(例如在单独的一张纸上或单独标记的第节),以确保考官能迅速注意到声明。申请人可以但无需进一步提交证据,如转让记录、宣誓书或共同所有人或法院判决,除了上述关于共同所有权的声明。例如,律师或记录代理人收到Office诉讼适用于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驳回所有索赔的申请X。103(a)鉴于专利B使用专利a诉讼,申请X的律师或记录代理人在清晰醒目的方式:“申请X和专利A在发明时申请X由Z公司所有。”仅此声明就足以证明专利A不合格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3(a)节的规定,用于驳回以下索赔应用X。在极少数情况下,审查员可能有独立证据证明对申请人陈述的准确性提出重大质疑(1)共同所有权,或(2)义务的存在共同分配,正在审查的申请和申请的美国专利或美国专利申请公开参考。在这种情况下主考人可以解释为什么对陈述的准确性表示怀疑,并要求提供共同所有权或其存在的客观证据转让义务、审查申请和申请截至被审查申请发明之日的参考。四、 “同一个人”一词的解读短语“同一人”包括个人、组织或公司。如果申请中申请的发明由更多人拥有而这些实体试图排除引用在35 U.S.C.103,则引用必须由向拥有申请的同一实体转让的义务,在发明的时候。例如,假设A公司拥有专利申请X的20%,公司B拥有80%专利申请X在申请X发明时。此外,假设公司A和B试图排除参考Z根据35 U.S.C.103(a)使用。参考Z必须是共同所有的,或者根据向两家公司转让的义务发明是为了适当地请求排除。A类如“申请X和专利Z在当时应用程序X的发明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拥有”将是共同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对于由两个或多个实体组成的合资企业拥有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和引用必须由发明时对合资企业的转让义务已创建。例如,如果A公司和B公司成立了合资企业,C公司,应用程序X和参考Z必须归,或根据转让义务,C公司在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将参考Z适当排除为《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3(C)节规定的现有技术。如果公司A自己拥有参考Z在发明应用程序X时,请求根据35 U.S.C.103(C)排除参考Z作为现有技术不会正确的。五、修改政策的实施和生效日期如上所述,当申请人试图排除35 U.S.C.102(e)、(f)和/或(g) 根据35 U.S.C.103(C)。此政策适用于应用程序在1999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其中根据35寻求排除《美国法典》第102(e)节,以及仅在35 U.S.C.102(f)和/或(g)下可用的参考排除。本通知所作的政策变更自发布本通知,并应适用于办公室的任何行动在该日期当天或之后邮寄。如果申请人在此之前提交了回复日期已由办公室决定,申请人寻求鉴于此通知,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证据,例如由注册执业医生或申请人,关于在之前及时提交回复。这可以通过致电注意先前答复的内容,或通过纳入之前在下一次答复中提交的证据。如果办事处的行动包括对某些索赔的非最终拒绝通过基于适当权利主张的回复新的排除,则随后的Office操作不应成为最终操作,如果该诉讼依赖于新应用的现有技术来对抗相同的权利要求。如果通过及时的回复消除了对某些索赔的最终拒绝就新的除外责任提出适当的权利主张,然后办公室应通过修改索赔状态来确认回复。例如,如果最终拒绝中的唯一拒绝被证明有权根据修正案35排除现有技术的证据USC 103(c)在回复中,办公室应说明索赔是允许,或者如果索赔考虑到新应用的现有技术,被视为不可申请专利。申请人的有关排除的证据有权被视为公平的最终拒绝后,因为如果排除根据法律规定,拒绝的正当性被排除在外。然而,申请人应意识到,未能提交以下证据在第一次办公室行动后排除现有技术的权利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3(a)节的规定,包括在拒绝中使用此类现有技术可被办公室视为被视为未能作出合理努力以完成起诉之后,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3(c)节,现有技术被排除在外。参见37 CFR 1.704(c)参见评论19的讨论,实施专利条款的变更二十年专利期限下的调整;最终规则,《联邦公报》第65卷第56365、79页(2000年9月18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Jeanne Clark或Robert Clarke,法律专利法律管理办公室顾问,电话:(703)305-1622,传真至(703珍妮·克拉克@USPTO.govRobert.Clarke@USPTO.gov。斯蒂芬·库宁副专员专利审查政策1 1999年美国发明家保护法案是会议的一部分关于H.R.3194《综合拨款法案》的报告(H.Rep.106-479),2000财年。美国发明者保护法案文本1999年包含在1948年《美国法典》第四编“知识产权和1999年《通信综合改革法案》(公法106-113)。这个1999年《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于1999年11月29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