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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民法典》,婚姻家庭考点在哪里?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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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8:12:42|来源:中公警法频道

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背后又体现了哪些立法精神?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对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对方仍旧愿意结婚,这样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新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在其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则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此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还新增一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019年12月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之前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修改为人民法院”。原因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因此改为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设置离婚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正是法律不断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过程。婚姻冷静期首先它对于这种减少冲动型离婚的数量,还是有很大的帮助的。现实生活中,目前离婚中有一部分是这种冲动型的离婚在冲动型的离婚,如果说法院一判了之的话,可能他不只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子女的抚养,对于老人的赡养可能都会存在很大的影响。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此次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其在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赞许的。

明确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关于收养制度的一个亮点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这样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说对整个的收养制度都有统领的意义。在原来的收养法中表述不清晰,只是说要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但是新的婚姻家庭编中就把它特别明确地提出来,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这样虽然是稍微一个文字上的表述上的变化,但是也体现了整个收养制度理念的更新。如何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呢?其中第一个重大修改就是改变了被收养人的条件。原来的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的条件,它的第1条就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而这一次把14周岁以下取消了,也就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另一个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规定就是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收养的父母有一些违法犯罪的前科,有可能会存在着对这种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所以这次专门把这一项作为收养人的一个条件。这个应该说是特别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一个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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