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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之居住权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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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14:20:18|来源:中公卫生人才网

还在为公共基础知识的驳杂头痛不已?别慌,中公小贴心为你的考试保驾护航。今天为大家带来民法典之居住权的相关知识,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金榜题名!

民法典已经颁布并且生效了,其中很多亮点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居住权。

一、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有很深的历史渊源,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知,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居住权如何设立?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从以上可知,设立居住权有两种方式:其一,书面合同形式,办理登记;其二,通过遗嘱方式设立,进行登记。

三、居住权能否转让?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居住权原则上不得转让。那么为什么呢?回归居住权设立的本质,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的理念,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居住权原则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原则上不得随意转让,其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故居住权不得转让。

四、居住权何时消灭呢?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可见,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有很大的人身相关性,故当居住权的目的达到时或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归于消灭。此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居住权注销。

五:眼界拓展——居住权的适用:(趣味探讨与知识了解)

(一):以房养老,即老人把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老人享有养老金,直到老人去世后房子归保险公司享有。但现在可以一次性出售,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二):给子女买房。如老人将自己的房子让与给孩子,自己只享有居住权。

(三):年轻人结婚时,可以不加自己的名字,可以以结婚为条件为对方设立居住权。

(四):老年人再婚。比如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以免自己死后房屋所有权被子女继承,孩子把自己的继父或者继母赶出去等等这些保障型的需要。

还有投资型的居住权:现实生活中,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合作建房,分配的时候按居住权分配。或者又如投资于某种保险产品,附赠养老的房子的居住权。

消费型的居住权,对度假酒店,购买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居住权,相比于度假合同,更有物权性的保护。或者业主现可以购买居住权,可以花较小的钱,拥有物权性的保障。

(三)考察方式

在福建省事业单位的考试过程中直接考查:(1)居住权的设立条件(2)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主要考察记忆性题目,新法新修改的地方是考试的亮点,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责任编辑:马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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