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医疗卫生招聘>备考资料>公共基础知识>

2021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居住权进入阅读模式

2021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居住权 进入阅读模式 加微信 点我咨询

2021-02-25 10:15:03|来源:中公卫生人才网

还在为公共基础知识的驳杂头痛不已?别慌,中公小贴心为你的考试保驾护航。今天为大家带来居住权的相关知识,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金榜题名!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其中对新修改考点的学习对我们21年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来说至关重要。今天要学习的是我们在事业单位法律部分民法典物权编中增加的全新的知识点—居住权,相较以前在此处常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这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接下来通过举例说明什么是居住权以及其解决现实问题后展现出的立法意义。

例一:老张在老伴去世后独居许久,老张年纪越大行动越不便,他想在有生之年过户房屋给儿子让其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又怕儿子儿媳拿到房子后嫌弃自己赶他出门居无定所。居住权的设立就可以帮老张解决后顾之忧,老张通过与儿子儿媳签合同的方式设定居住权,既实现了老张的心愿又避免了担忧。

例二:小强和小梅婚后买了一套房,后二人离婚时约定房屋所有权由小强享有,小强要补偿25万房屋折价款给小梅,但小梅的母亲担心小强不能如期补偿这笔款,就让女儿小梅跟小强约定在前夫全额付款之前,小梅对该房屋仍享有居住权。该居住权的设定就很好地保护了小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使小强在小梅的居住权存续期间,小强将该房屋出售,因为小梅的居住权已经登记,即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例三:去年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大强想把自己所有的房子给喜欢的保姆小蔡,怕自己百年后小蔡无依无靠,但又觉得小儿苏明成被母亲溺爱不成器,无以为继且无住房。居住权就为苏大强提供了解决方案,苏大强可通过订立遗嘱,让儿子苏明成继承房子,并给小蔡设立居住权。一来苏明成继承后有房可住,二来小蔡晚年生活也有保障。

综上三个案例可知,例一解决了老年人养老和住房的冲突;例二解决了婚姻中一方因离婚而影响居住的问题;例三解决了儿女继承权和对弱势群体照顾的平衡问题。一般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一是基于合同设立或遗嘱设立;二是通过裁判设立的居住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另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在两种情形下消灭,二者满足其一即可。一是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二是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接下来通过一道题来看居住权如何在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作为考点来呈现:

王教授卧病在床,一直是保姆李嫂照顾。王教授去世前,希望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让李嫂可以继续在房子里居住,但把房屋产权留给子女。关于李嫂对房屋的居住权,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王教授的子女不能擅自出租该房屋

B。保姆李嫂不能将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

C、。保姆李嫂死后其子女可以继承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D。李嫂对该房屋只能居住不能出租

正确答案为C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高永芹)
结束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领取资料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55841255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kefu@off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