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医考】执业药师考试《西药综》第三章 用药安全10进入阅读模式
2021-07-30 14:36:23|来源:中公医考网
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在即,考试时间为10月23、24日,为大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充分的学习,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专业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第三章用药安全
第四节 老年人安全用药
一、老年人合理用药
评价老年人合理用药,常用的标准有美国 啤酒公司、欧洲联盟STOPP/START标准及中国老年人潜在不适当用药判判断标准。
第五节 妊娠、哺乳、儿童及其他特殊人群用药
一、妊娠期妇女用药
(一)药物对妊娠期不同阶段胎儿的影响
1.妊娠早期
细胞增殖早期大约为受精后 18天左右,对药物无选择性,结果为胚胎死亡、流产或发育成正常个体。受精后半个月以内几乎见不到药物的致畸作用。受精后 3 周至 3 个月易受到药物的影响,可能会产生形态或功能上的异常而造成畸形。妊娠 3 周至 5 周,中枢神经系统、心脏、肠、骨骼及肌肉等均处于分化期,致畸药物在此期间可影响上述器官或系统;如:
沙利度胺可引起胎儿肢体、耳、内脏畸形;
雌激素、孕激素、雄激素引起胎儿性发育异常;
叶酸拮抗剂可致颅面畸形、腭裂等;
烷化剂如氮芥类可引起泌尿系统异常,指(趾)畸形。
2.胎儿形成期
妊娠 5个月后用四环素可使婴儿牙齿黄染;
妊娠妇女服用镇静、麻醉、止痛、抗组胺药或其他抑制中枢神经药物,可抑制胎儿神经活动,甚至影响大脑发育;
妊娠后期使用抗凝药华法林、大剂量苯巴比妥或长期服用阿司匹林治疗,可致胎儿严重出血,甚至死胎;
临产前使用抗疟药、磺胺药、硝基呋喃类、解热镇痛药、大剂量维生素 K(K)等,对红细胞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者可引起溶血;
分娩前应用氯霉素可使新生儿循环障碍和灰婴综合征
(责任编辑: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