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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社会团体的管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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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17:46:4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考点梳理  

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主要有以下规定:

(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2)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3)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4)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

中使用“中国” “中华” “全国” “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6)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7)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与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时,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

(一)财务制度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必须做到以下儿点:

1.依法建账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立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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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写:hui)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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