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申诉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
2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怎么办?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复核、申诉期间是否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五条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4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是否可以加重对公务员的处理?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5.公务员对所在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诉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6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再申诉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7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诉以及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再申诉的管辖权怎样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8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二条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9.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诉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诉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
11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否可以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如何办理?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13公务员对哪些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14对公务员申请复核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15公务员复核结果不服的,怎么办?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6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
17.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18公务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怎么办?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19.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公务员,如何提出复核、申诉、再申诉?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十九条规定,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0符合哪些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21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公务员是否可以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申请?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2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怎么处理?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23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处理时效和送达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4对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处理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25对受理机关进行调查有什么具体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26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该对哪些事项进行审议?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27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提出审理意见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28.受理机关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作出何种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29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30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31对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决定书的送达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三十条规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32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是否要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三十一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33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再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有什么具体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再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34哪些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35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有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情节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不按规定处理复核、申诉情节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是否适用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原标题:《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学习资料之九 公务员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