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给予的奖励。
2、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有哪些?
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3、公务员奖励中的公务员集体是指什么?
按照《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4、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5、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五条规定,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6、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五十条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7、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奖励权限,是指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及奖励种类层次的不同,机关批准给予奖励的权限。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七条规定,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8、公务员奖励的程序是如何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八条规定,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9、对《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档是怎样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八条规定,《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10、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时否要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九条规定,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11、公务员奖励如何实施?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条规定,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12、我省对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比例如何掌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陕组发[2008]20号)规定,县级党委、政府和市级以上机关结合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所属单位及内设机构给予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掌握在单位和内设机构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中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不超过受奖单位数的二分之一。
13、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哪些待遇?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14、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是否可以重复奖励?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15、各地各部门是否可以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16、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哪些情形应当撤销奖励?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17、撤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如何实施?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七条规定,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18、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被撤销后其相关待遇怎么办?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原标题:《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学习资料之四 公务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