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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财经: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3-22)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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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0:34:52|来源:中公财经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

1.【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间。设备运回后,甲企业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第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存在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各自分担责任

2.【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 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类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类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类机器的部分解除

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

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类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类机器及其维修工具解除

3.【多选题】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相关法律制度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B。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C、。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机动车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时转移

4.【多选题】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5月6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

答:。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个月内仍未履行

B。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

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

D。因开发商的证照不齐全,导致李某在2010年5月6日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5.【多选题】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答:。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C解析: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第二章C节

2.【【】D解析:(1) E类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会导致F、 G、X、Y机器无法使用或者价值显受损害,买受人只能针对E类机器及其维修工具解除合同,不能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2) (F)机器的维修工具)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F)项目

3.前【年】解析:(1) 项目AB: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项目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目D: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公元前25925年

4.预算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故ABD项目

5.【农业银行】解析: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BC项目

(责任编辑:鹿阳)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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