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固定资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进入阅读模式
2020年12月份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在2020年12月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为我们做出了解答,下面,跟会计实操小编一起来看看官方是怎么回答的?
问:我公司2020年12月份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2020年12月份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原标题:2020年12月份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在2020年12月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文章来源: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nszx/hdfk/202012/t456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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