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入阅读模式
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进入阅读模式
加微信
点我咨询
2020-11-05 19:58:36|来源:中公财经
2020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0年11月7日至11月8日>>>2020税务师考试时间汇总,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一起来看看2020年税务师备考一点通!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备考税务师的小伙伴们快来一起练习一下吧!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实施主体 |
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 |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该组织 |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为共同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 |
行政机关 |
受委托的组织 |
委托行政机关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
下级机关经批准作出的 |
批准机关 |
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 |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
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
该派出机构 |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
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
2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的要求与申请人相同。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准备的税务师考试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的关于税务师考试的信息,可以加入>>>税务师证书考试群960628976,入群可咨询2020年税务师报名考试相关,还有税务师考试相关知识点,请大家持续关注中公财经税务师考试网,中公财经老师在线为你解答。税务师全科千题百炼班,“讲+练+固+践”思维一体,对症突击,和你一起备考税务师!!!>>>点击查看千题百炼班
点击查看 | 税务师考试指南汇总
点击领取 | 税务师考试测评3套卷
(编辑:fjj4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