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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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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19:58:36|来源: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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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实施主体 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该组织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下级机关经批准作出的 批准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该派出机构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的要求与申请人相同。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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