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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确认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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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7:15:56|来源:中公财经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破产债权的确认

1.债权登记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2.债权核查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3.债权确认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允许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予以修正。
4.异议处理 (1)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确认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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