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进入阅读模式
2020-08-05 11:28:10|来源:中公财经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人 |
申请权利 |
债务人 |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债权人 |
没有物权担保 的普通债权人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
破产企业的职工 |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代码:yct76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