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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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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14:22:12|来源: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坚持系统推进,坚持改革创新,通过五年左右努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军人参加补贴性教育培训率、稳定就业率、创业登记注册率逐步提升。

二、增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素质

(一)明确学习内容。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以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为重点的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并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计划,将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培训计划,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二)创新学习方式。积极探索适应退役军人特点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切实提高退役军人参训率。鼓励并推行职业技能培训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探索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推广互联网+”教育培训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组建网络学院、开设网络课堂。打通军地教育培训政策通道,推动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办法和军队教育培训学分顺延地方累积使用等政策落实。

(三)加强教学管理。严密组织补贴性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遴选,建立承训机构黄页并实行动态管理,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批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度高的优秀承训机构。严格招生管理,杜绝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规行为。科学设计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注重学习期间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规范教学活动,完善考勤登记,集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规定要求。严把教育质量,学业考核退役军人与其他学员同大纲、同标准”。督促承训机构履行就业指导和推介责任,退役军人到课率、毕(结)业率、推荐就业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优化学习条件。分级分类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教材编撰和精品课程研发,逐步建立符合退役军人特点的教育培训教材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师资两支队伍建设,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一次骨干培训。推进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基地,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示范基地。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

(五)落实教育优待。落实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单独招生、考试加分、免试入学、优先录取、学历提升等优惠政策。及时跟进落实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学费减免、助学金资助及食宿补贴等最新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综合考虑参战、军龄、立功等因素对重点退役军人予以补贴倾斜。

(六)强化绩效评价。承训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公布一次承训机构违规违约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指标体系。每个补贴性教育培训项目合同期内,相关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至少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承训申请、补贴资金分配重要依据,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绩效评估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三、帮助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就业

(七)引导积极就业。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支持退役军人经过培训考试进入消防和专业应急救援、船员等岗位,鼓励退役军人发挥特长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以及中小学校军事训练、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等工作,对退役军人选择个人经营、非全日制就业、平台灵活就业等新形态就业的予以帮助。

(八)扩大岗位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发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年龄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军人除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岗、八级及以下专技岗、二级(技师)及以下工勤技能岗,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九)拓展就业空间。各地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支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退役军人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推广权威推荐+自主选择”企业合作就业模式,推进教培先行、岗位跟进”行业合作就业模式,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直招专招退役军人直通车”式就业模式,支持重点行业、优质企业精准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十)注重困难帮扶。畅通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求助渠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生活保障联动机制。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扶持政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各地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

(十一)实行税收优惠。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二)搞好就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等服务,实行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优先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专门窗口。强化就业市场供求数据和信息利用,引导退役军人理性择业,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录。推行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实名制,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异地退役军人就业人数相对集中的地区应搞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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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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