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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釆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件,采用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应当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采用独任仲裁庭,独任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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