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带背【合同编】考点 违约责任★★★进入阅读模式
2021-08-19 11:36:20|来源:中公法考
考点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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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过错责任原则,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无免责事由:在合同范围内,免责事由只有一个即不可抗力。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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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损害赔偿。内容见下表
损害赔偿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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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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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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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4)过错相抵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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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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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2)可以和其他责任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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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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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2)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并不过分的,直接适用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再调整
(3)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且过分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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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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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属于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属于要式(书面)合同
(3)定金具有限额性,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4)定金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不得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只能择一选择;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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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以交付定金为定金合同生效要件。
(2)定金不能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仅视为履行债务。
(3)在不考虑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和定金都具有惩罚性,只能“择一行使”。
(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性质上都是对损失的补偿,违约金系约定,损失赔偿系法定,违约金优于损失赔偿适用。
(5)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使之与损失赔偿额相适应。(30%)
(6)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关于继续履行的内容包括:
①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②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除外
(7)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的,受损害方有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择一主张
历年考查:
2017年/卷三/11题.2017年/卷三/22题.2016年/卷三/10题.2015年/卷三/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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