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种类,见下表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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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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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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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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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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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条件
附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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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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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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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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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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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当事人决定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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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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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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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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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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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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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解除的情形:
(1)不可抗力——人力不可以抗拒的事实,即使人尽到相当的注意,也不能避免的情形,如台风、地震或者战争。
(2)情事变更——指缔约时为约定基础的事实,有未能预见的巨幅变动发生时,对于若信守诺言势将蒙受过分不利的当事人,给予变更权或撤销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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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①外在——须行为基础发生变化。缔结合同时有行为基础的存在,且行为基础的情况为当事人所明知,但是合同成立后因为客观环境导致如物价飙涨、货币贬值、经济危机战争或者自然灾害等情形导致行为基础发生了变化。
②主观——情事是非缔约当时所得预料。一般的商业风险导致物价波动,不属于不可预料的情事。例如,订立买卖合同时房价为200万元,通货膨胀后同等的房价为2000万元。
③结果——显失公平。约定的价格和市场的价格差别过大。
三。违约解除的情形,见下表.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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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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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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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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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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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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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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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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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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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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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行为和非定期行为
合同的性质上,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不可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行为属于定期行为(或定期行为的债务),否则是非定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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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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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依照合同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在一定期限内为给付,则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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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依照合同的性质没有达到一定期间,则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中秋节前购买月饼的合同,圣诞节前购买火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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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约定明确的时间
【案例】定制纪念品一套,约定9月30日交付,因为朋友于10月1日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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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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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迟延给付,他方当事人可定合理期限催告履行,如果在期限内未履行,此时可解除合同
【案例】定买卖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合理期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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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迟延给付——对方合理期间+催告——一方仍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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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均可,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2)解除的生效时间——
①通知解除的,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
②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③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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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行使该权利,就能够引起合同解除。
(3)解除的异议——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解除权除斥期间的确定——
①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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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②当事人的约定。
③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相对人的异议权——
①解除权的行使,无须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进行,但仍存在解除权行使不当的可能性,故法律允许当事人对解除权的行使提出异议。
②异议权的行使方式:相对人可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
③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相对人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6)解除后果——
①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②已履行的部分,可恢复的,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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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租赁、借用、提供劳务的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溯及至合同成立时失去效力。
③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④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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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情形:①不可抗力;②拒绝履行;③迟延履行;④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形,包括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等。
(2)因违约而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人可以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
历年考查:
2017年/卷三/57题.2015年/卷三/10题.2015年/卷三/1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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