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带背【合同编】考点 代位权★★★进入阅读模式
2021-08-13 09:11:33|来源:中公法考
考点 代位权★★★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见下表.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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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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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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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债”不是债权,如赌债、嫖娼所生债务、购买毒品等“债”
(2)紧急保全
①时间上,在被保全的债权到期之前
②代位必要,代位债权或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③代位行为,不以诉讼为必要
④可代债务人主张债权已中断诉讼时效
⑤可代债务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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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债权和代行债权均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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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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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怠于—不能主张债权或债权的从权利
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结果:导致债权受到损害
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充实,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反之,若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足以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则债权人不能主张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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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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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应该具有专属性
专属性的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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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位权的行使规则,见下表.
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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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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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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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主张债权或债权的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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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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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2)在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的“债权额”之间“就低不就高”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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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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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债权人
(2)被告:次债务人
(3)第三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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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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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受理“原债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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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见下表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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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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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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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2)消灭相应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消灭相应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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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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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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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债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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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债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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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位之债抗辩: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诉讼程序上的抗辩,如主管、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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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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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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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点提示
(1)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足以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不能主张代位权,即使债务人对外享有数种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仅指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3)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劳务关系等产生的债权,不属于债权人得主张代位权的范围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应“就低不就高”
历年考查:
2013年/卷三/90题.2012年/卷三/59题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