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备考考点【三国法】考点 国际航空法★进入阅读模式
2021-08-11 09:12:36|来源:中公法考
考点国际航空法★
1领空主权:领空是指一国领土(领陆和领水)上空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领空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外国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和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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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主权需结合领海上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权掌握,即领海上空是领空,外国飞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但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上空不属于沿海国的领空,因此,不影响外国飞机的进入。
2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包括:①航空器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③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④嫌疑人所在国;⑤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⑥犯罪行为发生地国;⑦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⑧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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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虽然尚未被列入各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范畴,但根据相关条约,可对该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很多,可被视为“准普遍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如果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协议引渡义务,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使此种行为受到惩处。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