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带背【合同编】考点 债的分类★★进入阅读模式
2021-08-06 11:33:16|来源:中公法考
考点 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其关系见下图。
(1)多数人之债的份额确定——
①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多数人之债的追偿权——债务人清偿后针对超过的自己应该分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案例】甲乙丙三人对60万元,内部每人分担20万元,甲清偿40万元。(1)连带债务20万元未消灭,(2)甲可以对乙、丙各自求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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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被宣告破产,下落不明、死亡后无遗产、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不能偿还债务的,该债务人被称为零分担者,此时其他债务人按照比例分担该零分担者的债务。(求偿权扩张——遭遇零分担者)
例如,A、 B、C、150、A、150、B、C缴不出来,则该50万科AB,A,A,B,25万科
(3)多数人之债的承受权(求偿权的补充)——
债务人清偿完毕债务之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定债权让与给该债务人,用于强化清偿的效力。承受权的存在以求偿权为前提。
【案例】甲乙丙对A享连带600万元,各自分担200万元,乙用不动产提供担保。
【后果1】甲清偿400万,超过200万的份额部分,对乙丙求偿100万元以及担保。此时
【后果2】乙丙未清偿剩余的200万,此时抵押物拍卖250万,200万完,剩余的再清偿甲的求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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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债权让与,清偿债务人变成“债权人”,抗辩权随之承受。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2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的区分——履行之前需先选择才履行的为选择之债。
(2)选择权的转移——选择之债经过选择转化成简单之债,选择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行使以通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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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约定期间或履行期限+催告+合理期限+不行使——选择权转移。
②多数人之债的追偿权和承受权以及选择之债是考试重点。
历年考查:
2017年/卷三/13题.2014年/卷三/8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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