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盗窃案的不同考查形式进入阅读模式
2021-08-04 10:32:11|来源:中公法考
一、试题索引
1、 【2014年2月54日】。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2、 【2003年2月42日】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3、【2017/二/6.单选】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2021法考刑法考试重点:盗窃罪
二、中公解析
1、甲错将钥匙放入了丙的信箱,甲的帮助行为未能连接到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因此,甲属于帮助未遂,不成立帮助犯,不以犯罪论。
2、共同犯罪人自己的中止,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没有影响,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可成立各种犯罪形态。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李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实行犯的放弃行为使其不能、未能进入故意杀人罪的实行阶段,因而李某属于犯罪预备。
2、甲虽然最终盗窃了张某的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但是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却没有对甲盗窃财物的既遂结果起到物理性或心理性的帮助作用。换言之,甲、乙共同犯罪的形态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之时。在此之前这个短暂的共犯关系是盗窃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三、中公点睛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造成侵害,而正犯正是导致或者支配这种法益侵害结果的核心人物,因此,在处理共同犯罪时,应当先对正犯(包括共同正犯)进行认定,即“以正犯为中心”,共犯从属于正犯。
正犯处在预备阶段,共犯(帮助犯和教唆犯)也处在预备阶段。正犯进入实行阶段,共犯也进入实行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共犯行为经由正犯作用于结果之上,则以既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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