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回忆版《商经法》单项选择题(答案)进入阅读模式
2021-08-03 09:46:16|来源:中公法考
1、【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难度】★
【答案】C类
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成顺公司转让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给力耀公司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这一决议事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无效决议情形。一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股东会召集时应该通知而未通知小股东郑某,导致郑某没机会参会表决,且决议中郑某签字被秘书代签,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郑某的持股比例为1%,而决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事项,即只需要1/2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大股东胡某已同意此决议事项,因此郑某的表决对于表决结果而言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即即使郑某不同意也不会对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认定为轻微瑕疵,故该决议不可撤销,属于有效决议。B类项错误,不当选。C类项正确,当选。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已召开股东会且对决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也达到相应比例,因此不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形。D类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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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