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国家主权豁免实战演练进入阅读模式
2021-08-02 14:04:01|来源:中公法考
考点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管辖豁免),其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和强制执行(执行豁免)。
☞易错点提示
一国派驻他国的使馆是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即使馆的行为属于派遣国的国家行为,因此与使馆发生纠纷时,要考虑国家豁免权的问题。
1国家也可以自愿地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这种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的,表现为:
(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但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2)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3)相关纠纷适用某国法律解决,不意味着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4)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5)放弃豁免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因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豁免。
(6)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是两个程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等于也放弃执行豁免。也就是说,即便一国接受了他国法院管辖,他国法院也不能当然的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权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2国家豁免的两个理论: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从而将传统上对国家一切行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称为绝对豁免主义。需要强调的是,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采取的是限制豁免主义立场,但该公约尚未生效。基于此,在国际社会就限制豁免达成有拘束力的条约,以明确和完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具体范围和规则之前,传统的绝对主权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易错点提示
(1)绝对豁免理论与限制豁免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管辖豁免权,执行豁免权二者都是主张具有的,即未经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国家的财产。
(2)关于国家豁免的两个理论,即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考生需要易错点提示:截至目前,相对豁免仍处于理论阶段,因此,关于国家豁免,需要站在绝对豁免的立场上去答题。
历年考查:
2014/一/75
【实战演练】
甲国驻乙国使馆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办公设备买卖合同,后因款项支付发生纠纷,乙国公司诉至乙国某法院。乙国是一个主张限制豁免理论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因为乙国主张限制豁免理论,故乙国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B。若甲国派代表出庭抗议乙国法院的管辖权,视为默示接受乙国法院的管辖
C、。乙国有强制执行权
D。即使甲国明示放弃管辖豁免,乙国也无权依据判决执行
答案:D类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