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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大纲新旧对比|新增考点3 危险作业罪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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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14:05:50|来源:中公法考整理

新增考点3  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1行为性质:本罪为具体危险犯

2如果因危险作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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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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