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专利权的特别许可之指定许可进入阅读模式
2021-06-02 10:03:35|来源:中公法考
专利权的特别许可之指定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现有技术抗辩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2)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中,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基础作出行政裁决;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全部宣告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驳回行政裁决请求。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之前,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请求人在行政裁决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裁决已经发出之后撤回其请求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效力。
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请求视为撤回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终止。
(4)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5)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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