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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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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10:03:25|来源:中公法考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优先权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旅行协定中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成员都必须共同遂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如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某公民的作品只要在某成员国首先发表,就可在该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该原则最早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旅行协定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含义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原则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是解决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其共同点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3)独立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4)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4条中有关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被认为违反该原则,因而2010年2月修正的《著作权法》将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岀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5)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旅行协定予以了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其含义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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