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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担保物权的效力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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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10:17:41|来源:中公法考

新增考点6  担保物权的效力

项目

内容

有约定

从约定

无约定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常考问题

债权让与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权(不可分性)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9条第一款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

如果债务人是担保物权人,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第三人是担保物权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9条第二款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阅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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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凤娇)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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