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法考>考试信息>考试大纲>

【民法】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房地一并抵押进入阅读模式

【民法】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房地一并抵押 进入阅读模式 加微信 点我咨询

2021-05-24 11:05:19|来源:中公法考

新增考点  房地一并抵押

情形一:设立抵押权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设定抵押时客体

设定抵押后的客体

抵押建筑物

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仅限于现有部分,不包括将来部分】

及于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

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部分

多次抵押的,按照登记顺序确定受偿顺序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情形二:用裸地抵押

设定抵押时,仅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之后新增建筑物的,此时抵押的客体仅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及于新增的建筑物,可以一并处分,但不可以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情形三:以划拨建设用地的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划拨的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有效。

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偿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担保物权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

法考的影响--抵押物转让问题

知识点-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责任编辑:张凤娇)
结束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领取资料
    中公应用程序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售后服务:010-83433000
    商务合作:010-83432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