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房地一并抵押进入阅读模式
2021-05-24 11:05:19|来源:中公法考
新增考点 房地一并抵押
情形一:设立抵押权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设定抵押时客体
|
设定抵押后的客体
|
抵押建筑物
|
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
及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仅限于现有部分,不包括将来部分】
①及于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
②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部分
|
多次抵押的,按照登记顺序确定受偿顺序
|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情形二:用裸地抵押
设定抵押时,仅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之后新增建筑物的,此时抵押的客体仅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及于新增的建筑物,可以一并处分,但不可以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情形三:以划拨建设用地的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划拨的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有效。
②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偿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担保物权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
法考的影响--抵押物转让问题
知识点-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责任编辑: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