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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超级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进入阅读模式
2021-05-24 11:23:15|来源:中公法考
一、超级动产抵押权的设定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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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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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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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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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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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原所有人为债权人增加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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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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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
(2)担保的债权是该抵押物的购置款
(3)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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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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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超级动产抵押权(交付后10日内登记)>融资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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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其清偿顺序为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同一登记顺序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然而《民法典》第416条提出了“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很明显,《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下的特殊情形,突破了《物权法》原有的对清偿顺序的规定。
从“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其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而不适用不动产抵押权,且应当为买卖的动产;其次,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买卖该动产的价金债权;最后,应当于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常考知识点解析:【民法】超级动产抵押权
【民法】担保物权知识点-抵押权汇总
《民法典》对于抵押权是如何规定的?
(责任编辑:张凤娇)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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