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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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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9 14:41:16|来源: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责任编辑:马莉娟)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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