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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碾政办发〔2023〕9号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碾政办发〔2023〕9号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7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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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确保认真履行区人民政府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责任,聚力实施“1251”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山城新篇章。

第三条  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及其他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不在本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副区长及其他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之间实行AB公司角互补工作机制。

  人民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山城实践。

  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第十  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要求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  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和邀请中省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

三)讨论需要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六)讨论通过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民生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大额资金安排事项;

九)其他需要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分管区政府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部门、单位提出,经分管区政府领导专题研究,审阅同意并签署意见,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向区长汇报,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区长确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对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议题提交讨论前需经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汇报部门应当预留合理、充足的合法性审查期限,应审未审或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提请区委审议的事项,需经分管区政府领导同意,报区长审批

第二十  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

分管区政府领导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区办公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  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第二十  要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全区性会议提倡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六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  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密级文件外,均通过办公自动化办公系统传输,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基层单位报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属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直接向部门报送,不得通过区人民政府批转。部门间有分歧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

第二十  区人民政府收取的各级各类公文,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批重大事项区长审批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直呈区长或先报分管区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呈区长签批公文事项涉及多位区政府领导的,由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牵头协调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区人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区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一般事项的公文,经分管区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只涉及分管业务领域工作的非正式公文,由分管区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项目、资金等综合性、跨领域工作的非正式公文,经分管区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区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二十  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需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署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由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按要求报送备案。

  属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应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第三十条  严控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数量,发文应当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凡是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可参照执行的,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的,通过会议等形式作出安排部署、相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均不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信息简报,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和涉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外,一般工作信息应上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发。

查阅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档案要履行查阅手续

第七章工作落实

第三十  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  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区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淤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第三十  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格落实督查年度计划和计划外一事一报制度,从严控制区级层面督查检查,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从源头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督查工作全过程监测,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推进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纳入区人民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调研等制度,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十  开展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善于发现问题、着力推动解决,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结果。建立完善与区委督考办的协调联动机制,督查结果作为各承标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若干规定和省、市、区实施办法。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  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个月至少安排一次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集中学习、集体研讨,安排领导同志领学、部门负责人汇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至少主持1个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实地调研不少于60天,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要带头落实包联制度,深入包联企业(项目)、村(社区)等调研对接,带头落实好党建联系点和联系服务专家等制度开展蹲点式调研,努力将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第三十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开本区,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副区长及其他政府党组成员离开本区,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报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区应事先请假分管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区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职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树立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  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23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碾政办发〔200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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