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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恐惧法案政策

通知

2002年5月15日,国会颁布了《2002年通知和联邦雇员反歧视和报复法案》,即现在的《无恐惧法案》。该法案的目的之一是“要求联邦机构对违反反歧视和举报人保护法的行为负责。”。L.107-174,概述。为了支持这一目的,国会发现“如果这些机构实行或容忍歧视,那么这些机构就无法有效运作。”。L.107-74,第一篇,总则,第101(1)节。
该法案还要求该机构向联邦雇员、前联邦雇员和联邦就业申请人提供此通知,告知您根据联邦反歧视、举报人保护和报复法律可享有的权利和保护。

反歧视法

联邦机构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血统、年龄、残疾、婚姻状况或政治派别,在就业条款、条件或特权方面歧视雇员或申请人。以下一项或多项法规禁止基于这些理由的歧视:《美国法典》第5卷第2302(b)(1)节、《美国法典》第29卷第206(d)节、“美国法典631节”、“美国宪法633a节”、《美国宪法》第29章第791节和“美国法典”第42章第2000e-16节。如果您认为自己是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血统或残疾的非法歧视的受害者,您必须在涉嫌歧视行为发生后的45个日历日内联系平等就业机会(EEO)顾问,或者,如果是人事诉讼,在行动生效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你可以向你的机构正式投诉歧视。例如,参见29 CFR§1614。如果您认为自己是基于年龄的非法歧视的受害者,您必须按照上述方式联系平等就业机会顾问,或在涉嫌歧视行为发生后180天内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发出起诉意向通知。如果您指控基于婚姻状况或政治派别的歧视,您可以向美国特别顾问办公室(OSC)提出书面投诉(请参阅以下联系信息)。在另一种情况下(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此类程序适用且可用,您可以通过您所在机构的行政或协商申诉程序提出申诉来寻求歧视投诉。

OSC总部

https://osc.gov网址/
(202) 804-7000
(202) 254-3711
西北M街1730号218室
华盛顿特区20036-4505

举报人保护法

有权采取、指示他人采取、建议或批准任何人事行动的联邦雇员不得利用该权力采取或不采取,或威胁采取或不实施,因员工或申请人披露的信息被合理认为是违反法律、法规或条例的证据而对其提起的个人诉讼;严重管理不善;资金的严重浪费;滥用权力;或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重大和具体的危险,除非法律明确禁止披露此类信息,并且行政命令明确要求为了国防或外交事务的进行而对此类信息保密。
《美国法典》第5卷第2302(b)(8)节禁止对员工或申请者进行受保护披露的报复。如果您认为自己是举报人报复的受害者,您可以向美国特别顾问办公室(地址:1730 M Street NW。,Suite 218,Washington,DC 20036-4505或通过OSC网站(外部链接)。 https://osc.gov网址/

从事受保护活动的报复

联邦机构不得因雇员或申请人行使上述联邦反歧视或举报人保护法规定的权利而对其进行报复。如果您认为自己是从事受保护活动的报复受害者,您必须酌情遵循《反歧视法》和《举报人保护法》章节中所述的程序,或者如果适用,遵循行政或协商申诉程序,以寻求任何法律补救。

行政申诉程序DAO 202-771
http://www.osec.doc.gov/opog/dmp/daos/dao202_771.html 
人力资源管理厅
https://www.nist.gov/ohrm
人力资源管理厅
301-975-3000电话
301-948-6107传真
M/S 1720,Bureau Drive 100号
马里兰州盖瑟斯堡,邮编:20899-1720

纪律处分

根据现行法律,各机构保留在适当情况下对从事歧视或报复行为的联邦雇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利,直至并包括解雇。然而,如果OSC根据《美国法典》第5卷第1214节启动了调查,那么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5卷第1215(f)节,各机构必须寻求特别顾问的批准,对从事禁止报复等活动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无惧法案》中的任何规定都不改变现行法律,也不允许机构对联邦雇员采取毫无根据的纪律行动,或侵犯被指控歧视的联邦雇员的程序权利。

其他信息

有关《无恐惧法案》规定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美国联邦法规》第5卷第724节,以及您所在机构内的相应办公室(例如,平等就业机会中心、人力资本管理服务中心或总顾问办公室)。OPM关于平等就业机会和禁止人员行为的具体反歧视政策已在OPM中以物理和电子方式发布。有关联邦反歧视、举报人保护和报复法律的更多信息,请访问EEOC网站(外部链接)https://www.eeoc.gov(英文)/OSC网站(外部链接)https://osc.gov/ 

现有权利不变

根据《无恐惧法案》第205节,该法案和本通知均未创造、扩大或减少根据美国法律(包括《美国法典》第5卷第2302(d)节规定的法律条款)可向任何雇员、前雇员或申请人提供的任何权利。

NIST平等就业机会和无障碍办公室合规性:

根据《无恐惧法案》,NIST EEOAO发布了与NIST员工、前员工和29 C.F.R.下的就业申请人发起的就业歧视投诉相关的数据:http://www.osec.doc.gov/ocr/nofare/nofare.htm.

涉嫌歧视或报复的投诉:
如果个人认为自己因参与受保护的平等就业机会活动而受到禁止的歧视或报复,则应在45个日历日内联系NIST平等就业机会和无障碍办公室的顾问。

EEO顾问联系信息:
EEOAO-平等就业机会顾问| NIST

平等就业机会和无障碍办公室:
正线:301-975-2038
平等就业机会和无障碍办公室-员工名单| NIST

 

创建于2009年7月2日,更新于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