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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还各执一端 柔性调解为爱减负
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6-12 16:30

近期,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在潜江法院浩口法庭的积极介入下,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也实现了案结事了”,还发挥了多部门协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该起纠纷源于当事人吴某(男方)与崔某(女方)在婚礼筹备过程中,因彩礼问题产生的分歧。吴某在婚前为女方共支付了12万元彩礼及黄金首饰,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双方未能结婚,吴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退还已支付的彩礼,而崔某则坚持认为吴某所为系婚前赠与,不应退还。

案件审理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法庭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协助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详细释明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条文,同时结合当地习俗、生活习惯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

中国人收到裁定书后,崔某便立即向吴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纠纷往往涉及双方家庭的情感纠葛和经济利益,通过传统诉讼方式处理此类纠纷,不仅时间长、成本高,案件结束后,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也不一定能得到实质性化解。而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化解纠纷,能够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与冲突,同时通过法官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引导沟通与交流,更有助于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与修复受损的关系。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继续以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深化诉源治理工作、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和完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体系,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简便快捷、优质高效、经济实惠的方式,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同时,加强引导宣传,依法治理高价彩礼,让婚俗回归本心,让彩礼回归礼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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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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