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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美国法典第107条-专有权限制:合理使用

尽管有第106和106A节的规定,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副本录音机或该条所指明的任何其他方式例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倍数副本用于课堂使用)、奖学金或研究不属于侵犯版权。在确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
使用目的和特征,包括无论此类使用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出于非营利教育目的;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整体相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如果在考虑了上述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合理使用的发现,则作品未发表的事实本身并不妨碍该发现。
历史和修订注释
内务报告第94–1476号

问题的一般背景。合理使用的司法原则是对版权所有人专有权的最重要和公认的限制之一,将在第107节中首次得到明确的法定承认。多年来,在无数版权诉讼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而非侵权的主张被作为辩护理由提出,而且有大量的判例法承认这一原则的存在并加以应用。《1961年登记册报告》第24页列举了一些例子,但绝非详尽无遗,给出一些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认为合理使用的活动类型:

“在评论或评论中引用摘录以作说明或评论;引用学术或技术著作中的短文,以说明或澄清作者的观察;在模仿作品的某些内容时使用;新闻报道中的地址或文章摘要,并附有简短引语;图书馆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以替换受损副本的一部分;教师或学生复制作品的一小部分来说明一节课;在立法或司法程序或报告中复制作品;在新闻短片或广播中偶然地复制正在报道的事件现场的作品。”

尽管法院反复考虑并裁定了合理使用原则,但这一概念的真正定义从未出现过。事实上,由于该理论是一项公平的理性规则,因此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定义,提出问题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根据其本身的事实作出决定。另一方面,法院制定了一套标准,虽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决定性的,也不是决定性的。这些标准以各种方式进行了阐述,但基本上都可以简化为第107节中采用的四个标准:“(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无论此类使用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出于非营利教育目的;(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整体相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4)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这些标准与确定第107节第一句所述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于特定情况有关:“尽管有第106节的规定,但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唱片或该条所指明的任何其他方式例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倍数副本课堂使用)、奖学金或研究不构成版权侵犯。”

的具体措辞第107节目前的情况是过程由于长期以来对合理使用和出于教育和学术目的复制(主要通过影印)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相关问题存在争议,导致了累积。例如,在副本唱片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主要是为了明确该原则对复印和录音的适用程度与对旧形式的使用的适用程度一样高;本协议无意根据合理使用条款赋予此类复制任何特殊地位,也无意制裁超出正常合理合理使用限制的任何复制。类似地,新添加的对“multiple”的引用副本“课堂使用”是一种承认,在适当的公平情况下,该原则可以适用于多重复制副本为班级成员准备。

委员会修改了第一个待审议的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为状态明确地说,这一因素包括考虑“这种使用是商业性质的还是非营利的教育目的。”本修正案无意解释为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教育使用的任何非营利限制。明确承认,根据现行法律,一项活动的商业或非营利性质虽然在合理使用方面不具有决定性,但可以而且应该与其他因素一起在合理使用决策中进行权衡。

条款背后的总体意图。第107节中关于合理使用原则的陈述为用户确定该原则何时适用提供了一些指导。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各种情况的组合,妨碍了在法规中制定准确的规则。该法案认可了合理使用司法原则的目的和一般范围,但没有在法规中冻结该原则的倾向,特别是在技术迅速变化的时期。除了对什么是合理使用及其适用的一些标准作出非常广泛的法定解释外,法院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调整该原则。第107节意在重申目前的公平使用司法原则,而不是以任何方式改变、缩小或扩大该原则。

课堂复制的意图。虽然合理使用原则适用的作品和用途与版权法本身一样广泛,但大多数关于第107节主要围绕课堂复制问题,尤其是影印问题。本委员会1967年的报告(H.R.第83号代表,国会第90届第一次会议,下院)第30-31页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论点,在这几年中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委员会还坚持其早先的结论,即“为了教育和学术目的而将某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复制品从版权控制中解放出来的具体豁免是不合理的。”同时,委员会承认,正如它在1967年所做的那样,为了满足这一需要,委员会不仅通过了对第107节的进一步修订,还修订了第504(c)节为无辜的教师和其他非营利版权材料使用者提供广泛的隔离,使其免受无理侵权责任。后一项修正案将在下文中结合法案第5章进行讨论[§501及以下。]。

1967年,委员会还试图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包括在其报告中,对“在今天出现的典型课堂情况下,修订后的第107节中列出的四项标准背后的考虑因素”进行了非常彻底的讨论。这一讨论出现在1967年报告的第32至35页,并在参议院关于S.22的报告(S.Rep.No.94–473,pp.63–65)。委员会审查了这一讨论,并认为它作为对问题各个方面的分析仍然具有价值。

在1975年6月的司法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主席卡斯滕迈耶和其他成员敦促各方单独会面,努力就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允许教育用途达成共识。对这些建议的反应是积极的,从1975年9月开始,举行了三组会议,分别讨论印刷材料、音乐和视听材料的课堂复制。

在致Kastenmeier主席的联名信中,日期为1976年3月19日教育机构和组织版权法修订特设委员会、美国作家联盟和美国出版商协会的代表表示:

你可能记得我们在1976年3月8日我们告诉你,代表作者和出版商的谈判小组以及特设小组已经就在委员会报告中插入的指导方针达成了初步协议,该报告涵盖了H.R.2223和S.22[本节]第107节项下的书刊教育复制,作为该临时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将接受对第107条和第504条的修正[本条和本编第504节]你们的小组委员会于1976年3月3日.

我们现在很高兴地告诉你,协议已经得到了委托人的批准,我们随函附上一份副本。我们最初打算将协议翻译成适合纳入处理以下问题的立法报告的语言:第107节[本节],但委员会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我们,这是不必要的。

如上所述,本协议仅指从书籍和期刊上复制,并不适用于音乐或视听作品.

协议全文如下:

非营利教育机构课堂复制指南协议
关于书籍和期刊

以下指南的目的是状态H.R.2223(本节)第107节规定的教育公平使用的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双方同意,决定出于教育目的允许复制范围的条件将来可能会改变;这些指南允许的某些类型的复制在未来可能不被允许;相反,在未来,根据修订后的指南,这些指南不允许的其他类型的复制也可能被允许。

此外,以下准则声明并不旨在限制司法裁决下合理使用标准下允许的复制类型,《版权修订法案》第107节[本节]对此作了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合理使用标准,可能允许复制不属于下文所述指南范围的内容。

指导方针

一、教师单张复印

教师可根据其个人要求,为其学术研究或在教学或教学准备中使用,单独复制以下任何内容:

A.书中的一章;

B.期刊或报纸上的文章;

C.短篇小说、短文或短诗,无论是否来自集体工作;

D.书籍、期刊或报纸上的图表、图表、图画、卡通或图片;

二、。多个副本课堂使用

多个副本(在任何情况下,每名学生在一门课程中不得超过一份)可由授课教师制作,或为授课教师制作以供课堂使用或讨论;前提是:

A.复制符合以下定义的简洁性和自发性测试;并且,

B.符合以下规定的累积效应测试;

C.每份副本均包含版权声明。

定义

简洁

(i) 诗歌:(a)少于250字且印刷不超过两页的完整诗歌,或(b)较长诗歌的节选,不超过250字。

(ii)散文:(a)少于2500字的完整文章、故事或散文,或(b)不超过1000字或作品10%(以较少者为准)的任何散文作品的摘录,但无论如何至少为500字。

[上述“i”和“ii”中规定的每个数字限制都可以扩展,以允许完成诗歌中未完成的一行或未完成的散文段落。]

(iii)插图:每本书或每期刊物一张图表、图表、示意图、图画、卡通或图片。

(iv)“特别”作品:某些诗歌、散文或“诗意散文”作品,通常将语言与插图结合在一起,有时是为了儿童而在其他时候,对于更广泛的受众来说,他们的全文不足2500个单词。尽管有此类“特殊作品”,但上述“ii”段不得全部复制;然而,可以复制一段摘录,该摘录包含不超过此类特殊作品已出版页面的两页,并且包含不超过其文本中单词的10%。

自发性

(i) 复制是在个别老师的启发下进行的,并且

(ii)使用作品的灵感和决定,以及使用作品达到最大教学效果的时刻,都是如此及时,以至于期望及时回复许可请求是不合理的。

累积效应

(i) 材料的复制仅适用于学校中的一门课程副本制造完成。

(ii)从同一作者处复制的短诗、文章、故事、短文或节选不得超过一首,从同一作家处复制的节选也不得超过三首集体工作或一个学期内的定期量。

(iii)在一个学期内,一门课程的多次复印次数不得超过九次。

[上述“ii”和“iii”所述限制不适用于当前新闻期刊和报纸以及其他期刊的当前新闻部分。]

三、 上述I和II的禁令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应禁止以下行为:

(A) 复制不得用于创建、替换或替换选集,汇编集体工程。无论副本各种作品或其中的摘录是单独积累或复制和使用的。

(B) 在学习或教学过程中,不得复制或复制旨在成为“消耗品”的作品。这些包括工作手册、练习、标准化测试和测试手册、答题单等消耗品。

(C) 复制不得:

(a) 代替购买书籍、出版商再版或期刊;

(b) 接受上级领导;

(c) 同一位老师就同一个项目每学期重复一次。

(D) 除复印的实际费用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同意1976年3月19日.

版权法修订特设委员会:

谢尔登·埃利奥特·斯坦巴赫(Sheldon Elliott Steinbach)。

作者-出版商组:

美国作家联盟:

作者:Irwin Karp,
法律顾问。

美国出版商协会:

亚历山大·霍夫曼(Alexander C.Hoffman)。

版权委员会主席。

在日期为1976年4月30日,美国音乐出版商协会代表州,公司、国家音乐出版商协会、国家音乐教师协会、全国音乐教育工作者大会、国家音乐学校协会和版权法修订特设委员会致函卡斯滕迈耶主席如下:

在1975年6月关于H.R.2223的听证会上,你和你的几个小组委员会成员建议,有关团体应共同制定有助于澄清法案第107节[本节]的准则。

音乐教育工作者和音乐出版商的代表推迟了会议,直到制定出与书籍和期刊相关的指导方针。在这项工作完成并将这些指导方针转交给你的小组委员会后不久,下述音乐组织的代表与修订版权法特设委员会的代表会面,起草有关音乐的指导方针。

我们非常高兴地通知你,因此,关于已经制定的准则的讨论取得了丰硕成果。由于私人音乐教师是音乐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这一群体的关注给予了应有的考虑。

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在法案报告中阐明合理使用,因为它适用于音乐。

本函所附指南文本如下:

音乐教育应用指南

以下指南的目的是状态H.R.2223(本节)第107节规定的教育公平使用的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双方同意,决定出于教育目的允许复制范围的条件将来可能会改变;这些指南允许的某些类型的复制在未来可能不被允许,相反,在未来,根据修订的指南,这些指南不允许的其他类型的复制也可能被允许。

此外,以下指南声明并不是为了限制根据司法裁决的合理使用标准允许的复制类型,这些复制类型在《版权修订法案》第107条[本节]中有所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合理使用标准,可能允许复制不属于下文所述指南范围的内容。

A.允许的用途

1.紧急复制以替换购买的副本由于任何原因,如果购买了替代品,则无法立即进行性能测试副本应适时替换。

2.(a)出于表演以外的学术目的,倍数副本可以对作品进行摘录,但前提是这些摘录不包含构成可表演单元的整体的一部分例如一段、乐章或咏叹调,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整个作品的10%副本每个学生不得超过一份。

(b) 出于除表演以外的学术目的,一个完整的可表演单元(片段、乐章、咏叹调等)的单一副本,即(1)经版权所有人确认已绝版,或(2)除大型作品外无法使用,可由教师或为教师制作,仅用于其学术研究或课堂教学准备。

3.印刷如果作品的基本特征没有被歪曲,或者歌词(如果有的话)没有被修改,或者没有歌词的话,可以对购买的作品进行编辑或简化。

4.为了评估或排练目的,可以制作一份学生表演的录音,并可由教育机构或个别教师保留。

5.录音的单一副本(例如版权音乐的磁带、光盘或盒式磁带)可以由录音由教育机构或教师个人所有,用于构建听力练习或考试,可由教育机构或者教师个人保留。(这只涉及音乐本身的版权,而不涉及录音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版权。)

B.禁令

1.复制以创建或替换或替换选集,汇编集体工程.

2.在学习或教学过程中复制或摘自拟用作“消耗品”的作品例如工作手册、练习、标准化测试和答卷等材料。

3.为履行目的而复制,但上述A(1)中的情况除外。

4.复制以代替购买音乐,但上述A(1)和A(2)中的情况除外。

5.复制,但不包括印刷品上的版权声明。

非营利课堂使用版权的非空中录音问题视听作品事实证明,将其纳入广播和电视广播是很难解决的。委员会认为,合理使用原则在这一领域的适用有限,但制定详细的准则似乎需要对一些受影响的不同利益的需要和问题以及所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比目前更彻底的探讨。第107条或法案其他部分的任何内容都无意改变或预先判断这一点上的法律。另一方面,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很敏感,并敦促各利益集团的代表,如果可能的话,在版权登记册的领导下,本着建设性的精神继续积极讨论。如果这有助于解决问题,委员会愿意在将来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国会.

委员会赞赏和赞扬各方所作的努力以及合作和合理的精神,他们实现了关于书籍、期刊和音乐的商定准则。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ssociate of American Law Schools)的代表写信给委员会,强烈批评这些准则,特别是在多次抄袭方面,因为它们对大学和研究生一级的课堂情况限制过多。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特设小组确实包括高等教育代表,并指出“***准则的目的是状态“教育公平使用的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协议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公平使用标准,可能允许不属于指导方针***范围的复制。”

委员会认为,这些准则是对合理使用最低标准的合理解释。老师们会知道,在准则内抄袭是合理的。因此,这些准则的目的是满足对教师更大确定性和保护的需要。委员会表示希望,如果在某些领域,除这些准则以外的其他标准可能适用,各方将继续努力,本着近几个月来对这一主题的讨论所体现的善意和互让精神,提供更多具体准则。

复制和用于其他目的。课堂教学活动中对合理使用条款的集中关注不应掩盖其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同样的一般合理使用标准适用于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各种使用,尽管它们的相对权重因情况而异。

合理使用原则与在教育广播活动中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摘录有关,这些活动不属于第110(2)或112节规定的豁免范围,也不属于第118节许可规定的范围。在这些情况下,应用本节标准时需要权衡的因素包括表演者、制作人、导演和其他负责广播的人是否获得报酬,观众的规模和性质,摘录的大小和数量,以及为广播制作的录音的数量副本复制及其重复使用或交换的程度。在以下情况下,教育广播公司可获得的合理使用原则将受到严格限制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但在适当的情况下,它可以适用于个人静止或幻灯片的非连续播放,或电影短片的表演,以供批评或评论。

另一个说明合理使用原则应用的特殊例子是副本唱片使用盲人所需的特殊形式的作品。这些特殊形式,例如盲文和唱片口头阅读(有声读物)通常不是出版商为了商业发行而制作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副本唱片国会图书馆“盲人和身体残障人士处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并通过覆盖全国的地区图书馆向盲人分发。此外,此类副本唱片由志愿者个人在当地制作,供社区盲人使用国会图书馆开展培训此类志愿者的项目。在制作多个唱片普通流通的作品需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法案第710节中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第107节,个人制作一份副本或唱片作为盲人的免费服务将被视为合理使用。

一个特别紧迫的问题是为后代保存电影1942年之前制造。除了令人遗憾的事实,在许多情况下,现存的唯一一部电影拷贝被蓄意销毁,剩下的则有立即瓦解的危险;它们被印在胶片上,带有硝酸盐基,不可避免地会及时分解。The efforts of the国会图书馆美国电影协会和其他组织拯救和保护这一对我们文化生活不可替代的贡献,值得赞扬,并制作复制品副本为了档案保存的目的,当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含有关个人或机构的不公平、不准确或贬损性信息时,个人或机构可以复制和复制作品中必要的部分,以便对作品中的陈述进行可理解的评论。

委员会审议了出版在国会听证会和文件中,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出版作品或摘录的长度和数量副本在这种情况下,授权是合理的,并且工作本身与合法的立法关注事项直接相关,委员会认为出版将构成合理使用。

第94届修订法案审议期间国会有人建议独立的新闻稿,区别于内务机关和宣传或广告出版物,单独治疗。有人认为,新闻稿特别容易受到大规模影印的影响,而且大多数新闻稿的发行量都相当有限。复制新闻稿的部分内容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一种合理使用,这必然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然而,作为一项一般原则,似乎很明显,就通讯而言,合理使用原则的范围应比大众流通期刊或科学期刊的范围小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商业性质是一个重要因素:盈利用户复制新闻稿的一小部分可能会对作品的商业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委员会审查了书法家在艺术作品中使用版权作品摘录的情况。委员会认为,书法家为单个客户复制一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节选,并不代表侵犯版权。同样,学生书法家或老师在学习环境中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摘录进行一次复制,将是对受版权影响作品的合理使用。

版权登记册建议委员会报告描述本节与第108节有关图书馆和档案馆复制的规定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图书馆影印,第108节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合理使用权”。第108节的任何规定都无意剥夺合理使用原则下的任何现有权利。相反,第108条授权某些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影印做法。

合理使用的标准必须在一般条款中规定。在将合理使用标准应用于图书馆的具体影印实践时,该立法旨在适当平衡创作者的权利和用户的需求。

编者按
修正案

1992—出版物。L.102–492第102页在末尾插入“如果一件作品未发表是在考虑了上述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妨碍合理使用的发现。”

1990—出版物。L.101–650页在导言中用“第106和106A节”代替“第106节”。

法定票据和相关子公司
1990年修订的生效日期

修订人出版物。L.101–650页6个月后生效1990年12月1日,请参阅Pub.第610节。L.101–650页,作为生效日期注释列示于本编第106A节.